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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异地盗刷6万多元 银行被判担七成责
发布时间:2014-07-22 13:15:56
本网讯(徐双桂 朱军宜) 短短几分钟,王平收到6条短信,显示其6万多元银行存款被异地取走,王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全部存款损失。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银行承担70%的责任,支付原告王平存款损失44955.75元 2011年2月13日,原告在被告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2年8月31日因该卡遗失,原告在被告工行明月支行重新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在办理借记卡时,原告与银行签订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等内容,协议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014年2月10日15时22分时,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在该卡上存入现金18000元,活期余额为64282.93元。当晚23时48分至23时50分期间,原告的手机先后六次收到被告DDS系统发出的ATM机转账、取款、手续费等信息,信息显示原告的上述借记卡从ATM机转账44300元,支付手续费22.5元,取款5000元、5000元、5000元、4900元,共计人民币64222.5元,最后卡上余额为60.43元。原告随即拨打了银行服务电话进行查询,得知上述款项是在广东省某ATM 机上被支取。原告马上拨打宜春110进行报警,并于次日0点47分赶至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案件侦查大队现场报警,宜阳分局案件侦查大队以案件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经济侦查大队管辖为由未予立案。 2月11日1点20分左右,原告在被告支行的ATM机上对该卡进行了余额查询操作。2月12日15时,原告至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进行报案。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渉案借记卡在湛江市被他人取款的事实认可。 被告辩称:因原告自行泄露密码导致存款被盗,要求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被告分行调取的监控录像资料显示,原告曾在2014年1月21日将渉案借记卡交由他人到被告支行的ATM机上办理取款业务。对此事实,庭审中原告予以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办理借记卡,被告交付了借记卡,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已成立,且合法有效。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原告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被告负有保障原告账户资金安全和审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承认原告的渉案借记卡账户上的资金64222.5元系被原告本人以外的其他人持复制的伪卡在湛江市的ATM机上所支取,而被告与湛江市的取款设备(ATM机)系被告银行使用的统一系统和取款设备,却未能识别出复制的伪卡,导致他人使用伪卡非法交易成功,对此,被告未能尽到安全和审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应对其过错承担70%的违约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银行卡密码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并由持卡人直接保管,且在ATM设备上取款时必须同时持有密码、银行卡,本案中他人使用伪卡成功取款,说明原告保管的密码已泄露。庭审中原告承认曾将借记卡交给他人取款,势必连同密码一并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告泄露密码,故原告对密码的泄露和其自身损失亦应承担30%的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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