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璐) 近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并且首次在判决书中宣告“禁止令”。 被告人殷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8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殷建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殷建为了使生产的豆芽白亮好看,不易腐烂,在生产过程中,故意非法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4-氯苯杨乙酸钠”、“6-汴基腺嘌呤”两种食品添加剂,俗称“无根水”、“消毒粉”,生产出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成份的豆芽在光山县弦山北路市场里销售给不特定的人食用,直至2013年10月19日被光山县公安局检查发现。卫生部明确规定“4-氯苯杨乙酸钠”、“6-汴基腺嘌呤”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殷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且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