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和耀)
2013年4月23日上午,河南省获嘉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尚连胜涉嫌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被告人尚连胜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至10月10日间,被告人尚连胜(男,1979年生,新乡县小冀镇西街村农民)受雇于获嘉县亢村镇刘固堤西街村农民王金瑞(另案处理),在明知王金瑞低价大量收购病死猪加工后对外销售、供人食用的情况下,仍在王金瑞老宅北屋中利用王金瑞提供的刀、案、勾等物品,将猪肉分割,剔成排骨、小肉、骨头等用于销售。被告人尚连胜加工病死猪肉七次,每次加工约十头,共计七十头,约三千斤猪肉,除2011年10月10日加工的七八头病死猪因王金瑞被当场抓获而未销售外,其他猪肉均被销售到市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连胜伙同他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尚连胜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尚连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尚连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应当予以采信。为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深入贯彻以人文本、保护民生的指导思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尚连胜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