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四男子专挑高档小区疯狂盗窃作案11起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07 11:12:51


    本网讯(陈丽玲 蒙汝聪)  疯狂四男子在四个月内以不固定组合的形式结伙作案11起,专门选择高档小区进行入户盗窃。8月4日,广西平南县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治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郭来利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蔡明玉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吴佳俊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吴治海、郭来利、蔡明玉及“大肥”(另案处理)密谋盗窃后,潜入平南县城区阳光小区三单元某住宅,将一台索尼液晶电视机(价值3192元)以及现金5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2013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吴治海伙同“大肥” 密谋盗窃后,先后潜入平南县城区二环路桂花苑D栋某住宅、平南县城区东湖二期35栋某家中,盗得手镯、戒指等物品以及现金13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3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吴治海伙同“大肥” 密谋盗窃后,潜入平南县城区水母塘商品房B栋某住宅,将一只内有现金30000元、一条银项链、房产证等物品的保险柜盗走后逃离现场。

    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吴治海伙同“大肥” 密谋盗窃后,潜入平南县城区江滨丽苑小区某住宅,将现金3000元及一只白金戒指等物品盗走后逃离现场。

    2013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吴治海伙同“大肥”密谋盗窃后,潜入平南县城区仙芦街仙芦苑某住宅,将一只内有现金2000元、纪念币、龙钞、金手镯等物品的保险柜盗走后逃离现场。

    2013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吴治海、吴佳俊密谋盗窃后,潜入平南县城区永发新村金宝小区B座X楼住宅,将一台海尔液晶电视(价值2719元)、旭荣牌电磁炉(价值175元)、王牌电磁炉(价值175元)以及美的电饭锅(价值9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郭来利将盗窃所得的海尔L40F6黑色液晶电视机销售给吴照阳。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被盗海尔液晶电视机、二个电磁炉、美的电饭锅发还给被害人。

    2013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吴治海、郭来利、蔡明玉密谋盗窃后,潜入平南县城区商都八栋某住宅,将一只内有价值3980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大系纪念册》、价值150元的纪念币以及其他物品的保险柜盗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被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大系纪念册》一册、纪念币一套发还给被害人。

    2013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治海伙同郭来利及“大肥” 密谋盗窃后,潜入平南县城区江滨丽苑5楼某龙腾刚住宅,将一台索尼液晶电视机(价值4032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2013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吴治海伙同郭来利及“大肥” 密谋盗窃后,潜入平南县城区雅塘街500号古雍阁9单元某住宅,将一只内有房产证等物品的保险柜(价值120元)以及现金34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保险柜及相关证件返还给被害人。

    2013年4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吴治海伙同郭来利、吴佳俊、“大肥” 密谋盗窃后,潜入平南县城区凤凰城小区10栋3单元某房住宅,将一台创维液晶电视(价值2105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2044元)、3D视频智能机(价值149元)、空气调理机(价值195元)、红外线报警器(价值347元)、三星S860照相机(价值249元)等物品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吴治海租住处扣押到三星s860照相机一台并于破案后发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吴治海参与盗窃十一起,共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68562元;被告人郭来利参与盗窃五起,共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7403元、销赃一起,价值2719元;被告人蔡明玉参与盗窃二起,共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7822元。吴治海参与盗窃二起,共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8248元。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治海盗窃财物价值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来利、蔡明玉、吴治海盗窃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治海、郭来利、蔡明玉、吴佳俊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来利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又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郭来利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治海、郭来利、蔡明玉、吴佳俊在各自参与的盗窃共同犯罪中,事前一起密谋,在实施犯罪时互有分工,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治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治海、郭来利、蔡明玉、吴佳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治海、蔡明玉、吴佳俊能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