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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安福法院拘留一名隐瞒姓名规避执行人员
发布时间:2014-08-07 09:05:22


    本网讯(刘文彪 何永明 )  8月4日,被执行人王鸿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罚款10000元,并拘留十五日。

    王鸿几年前驾车将李香媛撞伤,安福县法院判决王鸿赔偿1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鸿一直下落不明,未支付分文。8月4日下午,申请人李香媛向法院提供线索,被执行人王鸿正驾驶号牌为赣J64349的货车从莲花县前往南昌运货,途中经过安福。得知消息后,安福县法院执行人员果断出击,在王鸿必经路段的安福某中学门口等候一小时后成功拦截该货车。当时车上仅有司机一名,由于执行人员之前没有与被执行人接触过,不能确定该司机是否为被执行人王鸿。司机钻此空子,称自己根本不是案件被执行人,也不认识王鸿。当执行人员要求司机出示驾驶证、身份证时,司机有些慌张,谎称未携带。执行人员询问其名字及身份证号码,司机自称王胡,并报了身份证号码。执行人员立即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查实所报名字与身份证不符。执行人员初步确定司机在撒谎,令其将货车开往法院进一步核实。

    根据一般常识,长途货运不可能不携带驾驶证,很可能是货车在被拦截的过程中,王鸿将驾驶证藏匿,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执行。经该院领导批准,执行人员上车搜查,在货车的座位底下找到了驾驶证和身份证,驾驶证和身份证上都赫然写着王鸿。在事实面前,王鸿无法抵赖,如实道出了隐瞒真实姓名,企图逃避执行的想法。针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和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安福县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拘留15日。

    目前,该院已将王鸿的货车扣押,王鸿已与家人取得联系,其家属正在积极筹集款项。



责任编辑: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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