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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放弃探望权 女子探视女儿遭拒后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4-08-06 15:26:33
本网讯(易晖 曾佑荣) 因前夫拒绝其探望亲生女儿,原告刘薇薇将前夫诉至法庭,昔日夫妻为探望权再次对簿公堂。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探望权纠纷案件。经过庭审调查,该院首例探望权纠纷案已经审理完结。 探望小孩遭拒有因 原告刘薇薇到法院诉称,其与被告刘子轩离婚后,约定了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其多次要求探望女儿刘某,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此,刘薇薇将被告刘子轩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准予原告在婚生女刘某上小学之前每个月探望一次,上小学后,寒暑假轮流与原、被告生活。 被告刘子轩辩称,两人离婚时,原告有书面声明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书面声明是刘薇薇自愿写的,原告应该遵守约定。 法庭审理还原事实 2012年11月12日,原告刘薇薇与被告刘子轩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原告与被告刘子轩在法院确定的离婚协议上,约定了婚生女儿刘某由被告刘子轩抚养,但未就探望权进行约定。当日,双方私下里又就探望权进行了书面约定。原告刘薇薇向被告出具了一份书面声明:“我刘薇薇自愿断绝与刘某的母女关系,不再探望刘某。”2014年5月27日,原告刘薇薇在探望小孩时以无法看到小孩为由向衡阳市公安局报警,经公安干警出警后了解,原告在探望女儿时,被告方不愿让原告刘薇薇探望孩子。经民警调解后,原告刘薇薇探视了小孩刘某。 最终判决重获探望 经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探望权的行使应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刘薇薇与被告刘子轩在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约定应当受婚姻法调整。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应当收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刘薇薇与被告刘子轩就探望权进行书面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因属无效。原告刘薇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女儿刘某行使探望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女儿刘某上小学后,寒暑假轮流与原、被告共同生活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行使探望权的范畴,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最终,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儿刘某在上小学前,原告刘薇薇每月可探望女儿刘某一次;女儿刘某上小学后,原告刘薇薇每月可探望女儿刘某二次。探望期间,被告刘子轩有协助的义务。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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