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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满无子嗣离家另嫁生子 丈夫告妻重婚
发布时间:2014-07-30 09:42:40


    本网讯(王玉涛 周佩山)  结婚十多年没孩子,在一次因为生孩子问题吵架后,女子负气离家出走回娘家。一年多后,女子另嫁,并且生儿育女。男子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控告女子犯重婚罪。2014年7月30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余多多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韦司文与余多多经人介绍后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余多多随丈夫韦司文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一直未生育有子女,并因为此问题无法解决经常争吵。2010年5月,余多多又因无子嗣与丈夫争吵后,负气回娘家,再也没有回来。2011年,余多多与本村男青年韦能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后生育二个孩子。2014年5月,余多多和韦能登记离婚,余多多继续在娘家居住。2014年6月9日,韦司文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余多多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多多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韦司文控诉被告人余多多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余多多辩称其现在已与韦能离婚了,故不构成重婚罪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多多与自诉人韦司文是合法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夫妻关系时又与韦能登记结婚,其重婚事实已存在,符合构成重婚罪特征,至于后来与韦能离婚,只是反映出被告人余多多与韦能夫妻感情破裂,故其辩称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纵观本案事实,被告人余多多因受农村习俗等各方因素影响,法律意识淡薄,其未正确处理其婚姻关系的同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导致本案的发生;鉴于其事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根据被告人余多多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此,该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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