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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法院院长童建军回应原平交警扣车事件
发布时间:2014-07-29 10:21:41
华阴市法院院长童建军回应原平交警扣车事件 本网讯 连日来,陕西法院押送涉案车被山西交警扣留事件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并持续发酵,法院和交警孰是孰非各方争论不休,且迅速上升至司法权与行政权之争。7月28日下午14:00,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邀请到了事件的当事方之一,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童建军现身说法,为网友解析新闻背后的故事。 以下为访谈实录: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由光明网法治·人民法院频道在线直播的《院长访谈》。我是主持人悦瑄。在上一期的节目里,我们就陕西法院押送涉案车被山西交警扣留的热点事件,进行了法律条文方面的解读。那么现在伴随着这一事件的进展仍然存在着很多疑惑,至今还在持续发酵。今天我们就此事件,邀请到了事件的当事方之一,陕西省华阴市法院院长童建军,请他来为我们还原一下当时法院押送时的情况,解析一下新闻背后的故事。首先让我们欢迎童院长!欢迎您! 童建军: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那本月初,在舆论的高度关注下,原平交警与华阴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双方搁置争议不再争论对错。具体怎么解决的?结果是什么?公众还不是很清楚,请您先谈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吧。 童建军:6月17日扣车事件发生后,为不使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我院于6月20日向原平市相关领导作了反映,但没有效果。后来在其后网上出现了“陕西法警阻挠山西交警执法导致交通堵塞”等不良信息,原平交警队也向媒体发布了查获31辆无牌无证“黑车”的错误信息,而只字未提该车属华阴法院涉案车辆,致使事件被媒体炒作。我院不得不进行了正面回应,并准备依法处理。后在双方上级领导的参与下,达成三点处理意见:一、由原平交警队在三日内将车辆送至华阴法院指定场所;二、本次运送费用全部由原平交警大队承担;三、若三日内原平交警大队不能将车辆送至华阴法院指定场所,华阴法院保留对原平交警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协议达成后,原平交警分别于6月30日,7月1日分两批将车辆送至法院指定的停车场。 主持人:尽管我们大家都看到了一个还算圆满的结局,但是我想很多人心中还是会存在一些疑惑,久久得不到明晰的答案。这31辆涉案车咱们为什么一定非要拉回陕西呢?就扣在山西就地封存、拍卖,不行吗? 童建军:公众存在的疑惑与我们事发后采取的低调、不炒作的指导思想有一定关系。首先我要说明的是,这些车辆并不是长途押运回陕西,而是从山西五台县扣押至山西宁武县,中间只隔了一个原平,总共的路程只有100多公里。第二,该案是租赁纠纷案件,原告要求返还车辆,所以不存在评估拍卖车辆的问题。 主持人:那就是说原来车辆是要运到查封扣押地的。只不过法院采取的是驾驶的方式,交警采取的是托运的方式,这两种方式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有区别吗? 童建军:该涉案车辆属于工程车,在道路上移动的方式有两种即驾驶和拖运。法院移动时,有16名专业维修工和35名司机,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认为其中的四辆车有安全隐患,采取了拖运的方式,31辆车没有安全隐患,可以采取经济便捷的驾驶方式移动。原平交警送车时,采取拖运的方式是他们的选择,两种方式均无不妥。 主持人:这31辆涉案车在法院眼里是“标的物”,而在交警眼里就是上路车辆了。那法院运输这31辆车的行为应该界定为一个什么性质呢? 童建军:这31辆车属于民事案件的标的物,它的性质首先是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后,已暂时丧失了交通运输功能,故在道路上行驶,只要遵守交通规则,有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生效的扣押裁定就是该车辆移动的合法依据,并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和实质内容。交警将涉案车辆仍以普通车辆对待,予以扣留,可能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 主持人:那交警的主要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没有与它相同位阶的,或是位阶比它更高的法律可以支撑法院观点? 童建军:要说更高位阶的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次事件中,法院的财产诉讼保全措施,就是行使审判权的一部分,在遵守交通规则,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交警以没有临时号牌为由,干涉司法活动,说严重了就是一种违宪行为。法院财产保全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民诉法属于基本法,交警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普通法,基本法的位阶应高于普通法。在道交法没有规定法院裁定扣押车辆,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民诉法规定做出的生效裁定书,就是完全合法的车辆移动依据。 主持人:最近网上流传的一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山西原平交警依法扣留陕西华阴人民法院押送的无牌上路行驶车辆情况的通报》您看到了吗? 童建军:我看到了,我是7月23日山西一些媒体登出来后才知道的,也是我这次来接受你们访谈的原因之一。说实话,看到这个通报我感到震惊!通报从事实到扣车理由都有问题。 主持人:噢,事实方面都有哪些问题? 童建军:通报称:在将军桥处交警检查时法院人员拒不出示相关证件,驾驶员也不出示驾驶证。我们有在将军桥处法院执行干警出示裁定书和执行公务证等证件现场视频资料,也有出示统一保管的驾驶证的证明(出示照片)。通报只字未提交警拦截车时的理由不断变化的情况,开始认为不是法院执法,后又说车辆无号牌,其后又说司机无驾驶证,再后又说车辆没有保险等等,总之是找理由一定要把车扣留住。当然通报中的事实部分可能是原平交警提供的。 主持人:通报中扣车理由部分又有哪些问题呢? 童建军:通报中仍然认为原平交警扣车理由是正确的,即不管你是什么车,只要上路,无牌照交警就应当扣留。这里我想问两个问题:一是法院能不能为涉案车辆办理号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条之规定,法院查封扣押车辆不能登记,也就是不能办理正式号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5条,办理临时号牌的主体是车辆所有人,所以法院也不能办理临时号牌。那么法院扣押的车辆如何办理号牌呢?这显然是一个无法实现的伪命题。其二、退一步讲,即使办案机关能办理,也不符合办案实践。例如:恐怖分子将一辆拉着爆炸物品的无牌无证车辆开到闹市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被警察发现,这时是让警察去办理临时号牌还是先将车辆移动到安全地带?再比如: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开一辆车在道路上行驶,得知法院要采取强制措施扣押时,将相关车辆手续销毁,这种紧急情况下,法院能来得及到交警部门办理手续吗?贻误了执行时机谁负责?其实,上述案例中,车辆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成为了刑事案件的作案工具、或民事案件的标的物,警察依据《刑事诉讼法》、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车辆移动,交警是不能干涉的。如果通告中说的理由成立,那么交警以后对所有手续不全的车辆,一是应当扣留,二是扣留后还不能驾驶移动,必须找车拖运。交警能做到吗? 主持人:就是说法院是有权移动这些“标的物”的。说到这儿,出现了个有趣的逻辑现象:法院和交警不管谁移动车,岂不是一样的事实? 童建军:是呀,如果按照交警的观点,以后交警在路上扣留违法车辆,也不能驾驶移动,请公众予以监督。这里还有一个有趣的情节,我们发现在现场交警的车辆也无牌照(出示交警无牌车辆照片),他们的车是怎么到路上的,他们的车上路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主持人:另外,通告中还说交警严肃认真执法,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扣车是及时制止了危险驾驶行为,这种说法听起来还是挺有道理的。 童建军:我不知道公安部交管局平时是怎样要求交警的!按照道交法的规定,交警扣车必须当场出具扣留凭证,原平交警直到十几日后返回车辆时也未出具凭证,这是严肃认真执法吗?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纵观全案,让人很难相信原平交警的执法是为了交通安全。同样是执法,五台县交警查验了法院的手续后予以放行,而在原平几个交警中队同时行动,在闹市区将车辆拦截,长达十余小时。这难道就是通报中所称的原平交警为避免交通堵塞,防止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吗? 主持人:通报中称,原平交警不存在利用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问题,您看呢? 童建军:这里要明确的是:即使是法院查封扣押车辆,如果违反道路交通规则,有安全隐患,交警拦截纠正,就不存在干预司法权的问题。而本次事件交警是以没有办理临时号牌为由扣留的,办理临时号牌属于行政审批程序事项,在法院行驶司法权时,交警再以行使行政审批权为由干预执行,就是典型的行政权干预司法权了。 主持人:通报中称交警扣留车不是重复查封,您怎么看? 童建军: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查封”就是检查后封存,原平交警检查后将车封存了十余天,这不叫查封叫什么?显然是在玩文字游戏。 主持人:据我所知,好像法院已扣押的财物不能再进行二次扣押了,是吗? 童建军:是有这样的规定。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本案中工程车自法院裁定生效时就应认定为已被法院查扣,交警再次查扣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主持人:交警有没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呢? 童建军:交警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但是在目前司法环境下,只要交警不违法扣留法院的涉案车辆已是万幸了!另外,法院的执行行动即使交警不主动协助,法院执行法官法警也能独立完成。其实根据《民事诉讼法》妨害民事诉讼的规定,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而不予协助的,或者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对其单位予以罚款,对相关个人予以拘留、罚款,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这次我院就以妨害民事诉讼,对原平交警大队决定罚款100万元,对相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15日的决定。 主持人:是吗?原平交警受到处罚了吗? 童建军:在法院向交警出示了罚款拘留决定后,原平交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很快将车送至法院指定地点,故未执行该拘留罚款决定。 主持人:您认为,在法院法警向交警出示了相关法律文书、证件之后,交警怎样做才是合法合理的?也就是说,看到裁判文书就等于送达到了对吧?就是通知过你了,打过招呼了,对吧? 童建军:执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执法相遇时,理应相互协作配合。具体到此次事件,交警在查明是法院执行公务时,应维护好交通秩序使得车队顺利通行。 主持人:好,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网友评论:网友“牧尘风云”说:30多辆工程车价值不菲的,扣押一定是财产查不到才会去扣押被执行人的固定财产的,陕西华阴法院执行人员不可能不知道应该办理一些临时牌照或者是其他手续,没办理的原因主要是什么? 童建军:这位网友对案情还不是很了解,该案是租赁关系,车辆属申请人即原告方的财产,另外刚才已经说了道交法规定办理号牌的主体是车辆所有人,故法院无法办理临时号牌。 主持人:网友“小小雪人ZZZ”说:法院在执行查扣转移车辆时,只要具备判决或裁定文书,持相关工作证件即可进行。否则,如果法院查扣运输一批枪支弹药等,交警也按非法持有运输枪支处理?如果法院查扣运输一批涉案毒品等,交警也以非法持有、运输毒品为由进行执法? 呵呵,这位网友的发散思维很强! 童建军:这位网友是用了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了理性的法律思维,即:行政机关不能片面简单的用行政法规,对正常情况下需要办理的行政审批手续来对抗司法行为。否则,情节严重,行政执法人员就涉嫌滥用职权。 主持人:嗯,还有力挺交警的,网友“你敢答应吗”说:司法权与行政权并没有权利大小的差别,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有其相应的执法机构,山西原平交警检查并扣押法院违章上路的三无车辆,何错之有?这么庞大的车队,一旦出了安全事故还不是要让人家交警出来负责?法院欺负人还卖乖!我相信有这样误解的人应该不在少数吧? 童建军:这位网友力挺交警的心情可以理解,行政权和司法权从国家的权力构成来说各司其职,本无大小,但从法律设置上来说,司法权的效力高于行政权的效力。因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由法院最终判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另外,这位网友说的一旦出了交通事故,谁来负责的问题。前面已经说了,法院这次异地执行制定了严密的执行方案,有16名专业维修人员参与整个执行行动,对车辆的安全性进行了认真的检查,从结果来开,从五台直到原平交警扣押并为出现不安全事故。这位网友担心的万一出现安全事故谁来负责的问题,肯定首先由法院负责。另法院将车辆移动事项委托给了第三方,由受托方对车辆的安全行驶负责。所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法院最终也不会有经济损失。另外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保证金,所以不会出现这位网友所说的由交警承担责任的情况。 主持人:网友“雕刻法律”看名字像是法律界的:1、为什么华阴法院不坚持追究交警的违法责任,唤醒公众对行政干涉司法问题的关注,以个案推进法律的进程? 2、从此事件中,华阴法院的舆论驾驭能力明显较弱,为什么不加强此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和配备相关工作人员? 确实,法院给我们的印象是处于很被动的地位,事件发生后一直没有发出声音,直到尘埃落定,所以很多人才会有疑惑。 童建军:我们的上级领导从大局出发,提出不炒作,尽量协调解决的意见。从我们来说,原平交警按时将车送到了指定地点,所以没有给我们执行拘留罚款决定的机会,令这位网友失望!当然也由于我们的低调保守,给公众造成疑惑,对此,我表示歉意。 主持人:网友“黑侠游泳”说:法院本来跨区执行就已经要承受很多的风险和责任了,在与被执行人斗智斗勇的同时还要面对多少不给法院“面子”的行政单位的阻挠,如何让法院真正掌握司法权,是全社会应该思考的问题,请还司法权一个晴朗的天空吧。嗯,我觉得关键不是面子不面子的问题,而是如何加强司法权威?如何强化司法执行力的问题?这涉及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大问题了。 童建军:是的,没有树立司法权威,最终损害的是社会秩序,受伤的是社会公众。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权遭受挑战,当公众的权益遭到强权侵害的时候,就失去了终极保护。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度,树立司法权威显得尤为重要。我相信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一定会把树立司法权威作为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持人:好,我们也期待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能取得新的成果。非常感谢童院长做客我们演播室,为我们解开了事件背后的很多疑惑,同时也感谢观众朋友们的收看,我们下期再会!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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