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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多次强奸邻家智障女致怀孕辩称通奸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29 08:46:38


    本网讯(吴刚)  江西婺源一老汉发现邻居家只有智障女一人在家,遂起色心多次强奸智障女,案发后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婺源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胜文犯强奸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期间,被告人黄胜文先后数次来到邻居王某家中,见王某的女儿王某某独自一人在家,便强行将王某某抱进房间,脱光自己和王某某的衣服,并左手捂住王某某嘴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某系一级肢体残疾。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是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只有部分性防卫能力。案发后,被告人黄胜文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胜文辩称,其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属实,但两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是通奸关系,并表示两次发生性关系都是其吃完午饭后在自己房间午休时,王某某到其家中,其在房间里和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法庭认为:第一,被害人王某某肢体残疾,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削弱,其与被告人黄胜文年龄相差巨大,相互间不了解,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也没有任何利益基础,也就没有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基础。第二,被告人曾两次供述否认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在公诉机关出示了上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系被害人引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且被刑事拘留的前提下,才供述承认与王某某发生过性关系,但又称双方是自愿的,这足以说明被告人意图逃避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被害妇女存在智力缺陷,缺乏正常的认知能力与意志能力,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以“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应认定被告人黄胜文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提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是自愿的,两人系通奸关系的辩解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胜文强奸被害人致被害人怀孕,同时被害人为残疾人,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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