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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男用“爽歪歪”诱奸10岁幼女被判刑9年
发布时间:2014-07-24 11:51:33


    本网讯(邵鑫)  一男子以饮料为诱饵,将一名年仅十岁的幼女强奸。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建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4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黄建坤在鲁甸县梭山镇妥乐村街上遇见被害人何某而产生奸淫何某的念头,便主动在街上杨丽的门市购买两瓶爽歪歪引诱何某,并声称带何某去玩,将何某带至妥乐村下鱼塘社一竹林边,对何某实施了强奸。案发后,被害人何某于16时许回到家,将此事告诉其亲属,且其亲属见被害人何某身上有血迹,便于当天17时许向梭山派出所报案。

    经查,何某10岁,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另查明:被告人黄建坤于2000年8月6日因抢劫他人财物外逃至昆明后,于2001年4月21日、23日两次盗窃他人财物,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2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10日被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其犯抢劫罪时属未成年人犯罪,但其犯盗窃罪时已满18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建坤违背妇女意志,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建坤归案后虽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但其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而奸淫,应从重处罚,且被告人黄建坤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黄建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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