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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持刀抢劫摩的驾驶员 劫匪和收赃者共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23 15:57:03


    本网讯(张凯)  被告人周绍军两个月内三次持刀抢劫他人,日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绍军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而收购赃物的被告人张洪海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1月24日、2月2日、2月7日,被告人周绍军均以打摩的出城办事为由,分别乘坐摩的驾驶员陈某、皮某、安某的摩托车,当车行驶在道路较为偏僻处时,周绍军便持刀对摩的驾驶员进行威胁,共抢走陈某、皮某、安某三人的财物及现金共计12185元。被告人张洪海明知周绍军出售给自己的摩托车系赃车,仍以32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两辆摩托车。

    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周绍军带领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张洪海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绍军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持刀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洪海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周绍军提供线索并协助抓获同案犯,属立功,可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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