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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吸毒后产生幻觉到派出所“避难”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15 11:15:04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河池市无业男子谭剑,吸食冰毒后产生被人追杀的幻觉,慌忙到派出所“避难”,甚至于要准备跳楼,被制服后,谭剑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也因此败露。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桩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3年9月4日,被告人谭剑(1985年6月24日出生)在河池市金城江区街上与几个朋友在一起时,提出要去开一间房玩,然后,被告人谭剑就出钱并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河池市金城江区“66商务宾馆”开好3203号房间。17时许,被告人谭剑外出与一名外号叫“小岳”的男子购买了300元钱冰毒回到了宾馆房间里面开始吸食毒品,并容留五个粉仔在其所开的房间内吸食毒品。

    然而,事情没有完,当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谭剑因吸食冰毒产生被人追杀的幻觉,慌慌张张之下来到河池市一派出所,要求得到警方保护,而且受到幻觉的影响,谭剑情绪失控冲上派出所楼顶准备跳楼时被公安干警制服。后经公安干警的询问,被告人谭剑供述其伙同他人在“66商务宾馆”3203号房间吸食毒品的事实,谭剑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也因此败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然容留他人在其登记住宿的宾馆房间内吸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剑吸食毒品后产生被人追杀幻觉,自己到公安机关要求保护被制服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后,被告人谭剑的认罪态度较好,自愿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等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谭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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