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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诉长辈坟墓被承包人损坏因证据不足被驳
发布时间:2014-06-19 11:42:49


    本网讯(汪子柱)  怀疑祖坟被承包地主人损坏,诉讼中仅其自己的近亲属作证,因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证言没有获法院采信,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许民之母、三原告许志华、许志安、许志振之祖母的坟于1985年土葬,葬于被告杨登贵位于马鞍山的承包地里。近年来,原告方发现葬于被告家承包地里的坟有被人损坏的痕迹,原告方怀疑系被告所为,被告也认为原告家的坟墓占了被告承包地,为此,双方均请求花山村委会、花山司法所及综治办解决,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诉求解决。

    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四原告称其家坟墓拜台被撬及墓碑被毁坏系被告杨登贵于2012年11月及2013年1月所为,但所提举的证据不能证实这一主张,故四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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