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两岁女儿不慎落井溺亡 父母向村委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4-07-14 11:41:51
本网讯(金川) 一男子照看两岁女儿时,因疏忽大意导致女儿跌落水井溺水死亡,死者父母起诉要求村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驳回死者父母的诉讼请求。 2014年1月27日下午四点多,受害人杨娇(2岁零2个月)由其父亲杨军照看,杨军带受害人在村里小店玩耍,不到二分钟便发现女儿不见了,于是急忙寻找,最后发现女儿不慎跌落到被告村里公用的水井里面,小孩打捞出来后即送医治疗,但经医院确诊已经溺水窒息死亡。该公用水井挖掘时间较久,据推测有上百年时间,一直作为村民生活用水至今。 原告认为,被告挖设水井没有设立任何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任何的安全防护措施,很显然,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当对原告女儿的死亡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此,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0570.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受害人杨娇在事故发生时仅二岁零二个月,正处于活泼好动的时期,其心智发育尚无法达到可以辨认自身行为可能会伤害自己的后果的程度,作为监护人的二原告,尤应严加看护,时刻防范,同时两原告作为被告的村民,对居住周围的环境及设施应当非常熟悉,明知村里有水井,应当意识到该水井对其子女的潜在危险。但原告杨军带孩子在村里小店玩时却疏忽大意,未尽到正确、有效的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监护失职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事发水井挖掘时间较长,被告不存在管理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