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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组合拳“亮剑”护民生
——云南曲靖法院涉民生案件执行纪实
作者:区鸿雁   发布时间:2014-07-01 10:20:32


执行法官上门了解被执行人履行能力

    凌晨6时许,刚刚操办完新婚宴的秦华没有想到,因逃避2万多元执行款,就进了看守所。面对执行法官,他感慨:“这都是不懂法造成的。过去总觉得法院判决不是多大的事,更没想到法院能这样认真。”

    四年前,秦华驾驶的微型车侧翻,致使乘客李明达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秦华负事故全部责任。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秦华赔偿李明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3万余元。秦华支付了5087元医疗费后即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罗平法院请公安机关对秦华全面监控同时,对该案实行“悬赏执行”。

    在涉民生执行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中,曲靖法院采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告执行、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截至5月底,曲靖法院在专项活动中共公布涉民生案件失信被执行人82人、限制高消费64人,限制出境50人、司法拘留23人。

    “黑名单”显奇效

    该院将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而拒不履行的“老赖”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给“老赖”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更重要的是,“黑名单”被推送给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纳入银行征信系统、房管局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和公安局出入境信息系统,限制其贷款融资、办理转账业务、买房过户、出境、高消费等,提高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成本,大大压缩了“老赖”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通过执行“组合拳”,麒麟区清理出的61件涉民生案件,截至5月31日全部执结,其中执行完毕53件,执行和解8件,执行到位案款378万余元。期间还执行其他案件350多件。在一线指挥执行活动的麒麟区法院院长骆建才说,专项执行活动中,该院设立含审查受理、信息反馈、案款发放为主的绿色通道同时,采取定领导督导、定固定执行专人、定责任强化责任、定时间限速(每周一通报)等方式将所有案件化整为零,实现了预期效果。

    千里擒“老赖”

    “你们……。”5月16日早上8点左右,还在睡梦中的曹诚被两位身着法院制服的法官 “请”进了云南省孟连县人民法院。面对亮出证件的异地法官,曹诚连声感叹:“这动作也太快了!没想到,离家上千里还是躲不了。”

    原来,曹诚因为一起借款纠纷,被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2.6万余元。进入执行程序后,他甚至关闭通讯设施长期到外地躲债。无奈,法院将其列入申请公安机关布控名录。

    今年5月初,为有效破解“人难找”的问题,罗平法院尝试通过公安机关建立了网上布控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执行联动机制,将需要查找的被执行人信息提交公安机关,借助公安机关网络信息平台查找被执行人,一旦被执行人有相应活动出现,均会通过短信方式及时通知到承办干警。

    “点对点查控和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后,法院执行不再是一家 ‘单打独斗’,而是多个部门相互协作,不仅实现了信息共享,而且在第一时间查控被执行人和财产。只有建立全社会协同的大执行工作格局,‘老赖’才会无处藏身。”罗平法院院长陆国生介绍说。

    陪审员执行“亮剑”

    “这个案子被执行人有履行条件,但是鉴于其平时与申请人的关系,建议采取强制措施教育惩戒。”6月13日上午10点20分,人民陪审员老李拨通了富源县法院执行局长张翔的电话。

    2012年,姚某丈夫去世后,因继承丈夫遗产与儿子舒华发生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儿子舒华为母亲姚某修缮房屋,并每月给付赡养费1500元。舒华给付至2013年12月停止给付,姚某申请强制执行。为修复双方的亲情,法院立案后决定先由社区人民陪审员老李做前期工作,对双方具体情况和矛盾纠纷情况进行了逐一排查,并深入沟通后,陪审员认为该案具备执行条件,也有履行能力,但建议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一方面可以达到执行目的;另一方面可以收到法治宣传和教育的良好效果。

    接到陪审员的电话后,富源法院当即组织干警前往执行。见法院“动真”,舒华如期履行了4500元的执行案款。

    “陪审员参与执行缩短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距离,他们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了缓冲带,有效减少了执行案件的对立和冲突,为法院提高执行效率,推动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和谐、提升公信力,起到了事半功倍之效。”云南省人大代表、富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涛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给与了高度肯定。

    救助机制为民生

    “谢谢院长,谢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家总算是盼到好事儿了……”2013年12月28日下午,当殷佳接过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雪松递过的2万元救助金和一袋大米后激动地说。

    2008年7月11日凌晨发生的一起入室抢劫案中,被告人郭某等人到殷家抢劫。郭某以买化肥为借口骗开门后,几人冲进屋内把殷佳推倒并砍了脚两刀,逼着被惊醒的殷佳之妻拿钱时,被告人黄某点燃了随身带去的汽油。结果造成殷佳的儿子小江因全身大面积烧伤感染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殷佳夫妻及儿子大江重伤,分别构成四级、三级和一级伤残。经法院先后开庭审理,郭某等2人先后被执行死刑,蒋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8年。法庭同时判决郭某等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85万余元。鉴于2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其生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余被告人服刑改造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实际,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讨论并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决定向受害人殷佳家发放2万元刑事被害人救助金。

    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难”与因“执行难”而形成的涉诉特困群体生存难的现实状况,2009年5月8日,云南省委政法委牵头七部门联合出台《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成为全国首部建立涉诉困难群众保障机制的地方性立法。

    据统计,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中,曲靖法院积极争取,筹集款项166.99万元,对338件符合救助条件的429名申请人实施了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地帮助申请人解决燃眉之急。



责任编辑: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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