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永瑶) 在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中,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在穷尽各种执行手段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执行过程中对生活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工作。2014年2月7日上午,乐业县法院法官前往同乐镇平寨村什岩屯将5000元司法救助款送到残疾人吴某重手中,解决了吴某重的燃眉之急。
2011年5月,吴某重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什岩往乐业方向行驶,途径平寨时撞中黄某停停在公路上的农用拖拉机上,致使吴某重当场受重伤,后吴某重被送往医院抢救;在医治过程中吴某重左腿被全部截掉,吴某重花去医药费7万余元;吴某重因被截掉左腿而成为残疾人。后经乐业县法院审理作出(2011)乐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停赔偿吴某重各种费用6.5万余元。因黄某停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吴某重于20110年11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黄某停的妻子及女儿分别于2011年、2012年到医院进行大手术,所借手术费用至今未偿还;黄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吴某重残后生活不能自理,其家中更是困难重重;眼看就要开学,为了筹集三个小孩的书学费,一家人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为了妥善执行本案,执行法官一边努力做黄某停思想工作,让其限期履行义务;一边为吴某重争取司法救助款。2月7日上午,乐业法官一行3人在分管副院长吴庆祯的带领下及时将救助款送到吴某重手中,解决了吴某重的燃眉之急,让其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