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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5次扒门缝钻店盗窃百余条香烟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25 16:30:48


    本网讯(漆常青 黄芹)  两个租住在一起的男子因缺钱花,便商议去盗窃,于是趁深夜商店内无人,合力扒开卷闸门一条缝,一人望风,一人钻入店内行窃。近日,两人均被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摩托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际友、张显庭驾驶摩托车来到安义县城前进大道某商店,两人用手将该店的卷闸门扒开一条约40公分的缝,然后由被告人王际友在外望风、接应,被告人张显庭钻入店内盗窃,盗得硬中华香烟1条,芙蓉王香烟7条,吉品金圣香烟5条,蓝天利群香烟1条,硬金红梅香烟5条,黄精品庐山香烟10条,软金圣香烟20条,精品二代白沙香烟3条,茶花香烟2条,紫云香烟2条,硬经典红塔山香烟5条,蓝七匹狼香烟5条,现金1000元。

    同月,两被告人还四次驾驶摩托车,深夜窜到靖安县双溪镇、香田乡、奉新县罗市镇、安义县龙津镇等地的商店,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窃得香烟100条,现金100元。

    被告人王际友、张显庭共同盗窃5次,盗窃现金11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1328元,合计22428元。

    另查明:2013年7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王际友来到靖安县东门清华文化广场,将受害人赵女士放在婴儿车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一部“小米2S”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1632元。

    再查明:被告人张显庭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7日被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4月13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际友、张显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王际友共同盗窃作案五次,单独盗窃一次,盗得财物总价值2406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显庭共同盗窃五次,盗得财物价值224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际友、张显庭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显庭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显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适当从轻处罚。作案工具摩托车应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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