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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男强奸14岁少女未遂获刑四年“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4-06-25 14:23:27
本网讯(唐海奎) 营山县一农民,曾因抢劫、强奸获刑七年,出狱后不思悔改,把花季少女挟持到竹林欲行不轨,由于意志外的原因强奸未遂。6月20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张龙宝今年22岁,是营山县的一个普通农民,小学毕业后,他便浪迹社会,成天不务正业。2008年9月25日,时年17岁的张龙宝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后经两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4年4个月,于2012年8月27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张龙宝不思悔改,成天在社会上闲逛。2014年2月8日11时许,张龙宝看见14岁的周小翠独自一人走在路上,顿生奸淫之念。他趁周小翠不备,从背后掐住其脖子,把其抱至附近一竹林里,使用言语相威胁,强行脱掉周小翠的衣裤,对其进行亲吻、抠摸猥亵十余分钟。后周小翠说有人来,张龙宝担心其奸淫行为被发觉,于是帮助周小翠穿好衣服离开现场。周小翠回家哭诉了自己的遭遇,周小翠的父母当即火冒三丈,找到张龙宝并将其扭送到派出所。 2014年5月28日,检察机关向营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营山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张龙宝对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龙宝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将被害人抱至偏僻的竹林里,强行脱掉其衣裤,并对其生殖器进行抠摸等猥亵行为,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龙宝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因本案证据显示,张龙宝有奸淫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是发生在强奸过程中,其放弃强奸想法后,再未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故张龙宝在强奸行为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的猥亵行为,符合吸收犯的特征,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该猥亵行为应当认定为被其犯强奸罪所吸收。张龙宝有犯罪前科,其侵害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可酌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张龙宝的犯罪实事,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被害人使用了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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