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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法庭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欧阳韶勇 陈毅清   发布时间:2014-06-23 13:46:40


    法庭笔录是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法庭笔录是否规范准确,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威严,更关乎能否顺利实现案结事了。2013年全年,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926件民商事案件中,有182件的案件当事人提出补正法庭笔录的要求。

    一、补正法庭笔录存在的问题

    1.补正的申请方式和审核主体不统一。该院182件案件补正申请中,仅16件为书面申请,剩下的166件均为口头申请,二者比例约为1:10。而补正笔录的申请审核主体有的是书记员,有的则是主审法官,法官审核同意后再交由书记员进行补正。

    2.补正程序不够规范。案件当事人阅读法庭笔录有先有后,后阅读的当事人如果申请修改,容易导致在先阅读人对在后阅读人补正内容的不知情,对补正内容的效力不予认可,容易引发新的争执。该182件案件中,有67件为在后阅读的当事人当庭申请补正,阅读在先的当事人签字按印之后已经离开,因此只能电话告知其补正内容。

    3.申请补正的时间不明确。有的当事人在庭审结束阅读庭审笔录后立即提出补正要求,而有的则在开庭较长一段时间后觉得自己此前的表述于己不利,于是要求补正。上述182件案件中,有11件是开庭3日后才提出补正申请。对于开庭后要求补正的申请,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禁止性条文,法院一般都会允许,但是很容易引致另一方的猜疑和不满。

    4.申请补正的次数不明确。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个别当事人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的次数并不止一次,有些甚至先后申请3次。我国法律对申请补正笔录的次数没有明确规定,在第二次、第三次申请补正时一旦遭到法庭的拒绝,当事人多以径直退出庭审、散布不利于法院的谣言的方式消极应对。

    5.完成补正的方式不明确。审判实践中,完成补正的方式要么是以涂改方式直接补正,要么是以笔录方式补正,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对于前者方式,尽管当事人补正后会按手印确认,但仍旧影响到法庭笔录的严肃性;而以后者方式补正笔录的话,对方当事人不一定认可,导致该补正内容效力受到质疑。

    6.缺乏不予补正的救济措施。我国现行民诉法仅规定如果法官审核后不同意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至于申请补正的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法官不予补正决定提出复议和复核则缺少明确规定。

    二、对策和建议

    1.关于补正的申请方式和审核主体:如果申请补正的内容仅是语法文句错误,不涉及语意改变的修改,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口头申请或者书面申请,书记员核准后可以自行进行补正;如果补正的内容涉及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改变,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主审法官审核并决定是否补正,书记员不得自行补正。

    2.关于规范补正程序:不论涉及何种形式内容的补正,一旦确定准予补正,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补正。非申请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完成补正的,非申请一方可以提请对补正内容进行重新审核。

    3.关于申请补正的时间、次数和完成补正的方式:为严肃审判纪律和法律尊严,申请补正的时间应当在阅读笔录过程中随时提出,至迟在阅读笔录完毕时提出,不允许在庭审结束后提出补正申请。同时,补正经确认无误并签名后,再提出补正申请的不予允许。对于完成补正的方式,如果是语法文句错误的补正,可以以涂改方式直接补正;如果是改变语意层面的修改,则必须以笔录方式补正。

    4.关于不予补正的救济措施:当事人申请补正的内容涉及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改变,主审法官审核后作出不予补正的决定的,当事人有权对该决定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复议,但复议的次数应限定为1次。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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