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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 继兄弟姐妹为房产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4-06-10 11:03:05


    本网讯(白菊)  再婚夫妻离婚后,继兄弟姐妹为房产分割起了纠纷,最终对簿公堂,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终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调结了这起财产分割纠纷。

    邓静、刘志的母亲佐琴于2007年4月与刘福军同居生活,2009年2月生育男孩刘某。佐琴与刘福军于2010年7月13日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23日,两人共同购买了位于镇雄县城时代广场电梯房7-5号,面积142.78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因感情不合,佐琴和刘福军于2013年3月6日到镇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即位于时代广场电梯房7-5号住房一套归子女邓静、刘志、刘某共同所有,所剩贷款由佐琴一人支付。之后邓静、刘志、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刘福军均在该房屋居住,双方产生意见分歧后,邓静、刘志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房分割6万元给刘某后,该房均归其所有。

    审理中,佐琴和刘福军一致同意该套房以45万元的价值进行分割。

    经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邓静、刘志、被告刘某依双方父母约定所得位于镇雄县城时代广场电梯楼7-5号面积为142.78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归原告邓静、刘志共同所有,由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佐琴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刘福军房屋分割款人民币105000.00元。调解书送达当日起兑现70000.00元,尚欠350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以前付清;二、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刘福军于2014年5月22前搬出镇雄时代广场电梯房7-5号房屋。有关房贷手续由刘福军协助佐琴办理。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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