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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淘宝网司法拍卖
——执行信息公开的勇敢探索
作者:程浩朋   发布时间:2014-06-05 08:58:06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修改为法院重新收回司法拍卖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可谓革命性的变革。司法拍卖权的“回归” 使得拍卖机构在司法拍卖中的地位将重新被考量。借助第三方技术平台发展起来的淘宝网司法拍卖因其拍卖程序的高关注度、高透明性而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 委托拍卖 司法拍卖权

    【前言】:2013年全国司法公开推进会提出要积极推进庭审、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版块的司法公开工作。执行信息公开作为“阳光司法”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特殊的意义。具有关数据统计,70%的司法腐败与执行有关,而执行阶段的贪腐中,执行财产的处理又是重中之重。司法拍卖作为目前执行财产处理的主要方式,其操作流程的公开透明性自然直接关系到司法公开的整体推进工作。

    2012年浙江法院首先推出淘宝网司法拍卖,该拍卖方式迅速引起社会的关注,并在拍卖行业中引起不小争议。拍卖协会公开指责“淘宝网司法拍卖”涉嫌违法《拍卖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委托拍卖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影响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1]而浙江高院则强调淘宝网拍卖是一种机制创新,并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在浙江法院司法拍卖模式的鼓励下,江苏、广东、河南等省份的部分法院也开始尝试网络司法拍卖。

    2012年下半年,《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其中第24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宜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不同意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自行变卖”。而被修改前,该条文的表述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新条文删去了“交有关单位”的表述。有学者认为,这预示着“我国司法拍卖的运行方式将发生相当重大的变化,即拍卖公司在司法拍卖中的作用将由可能重新被考量”。[2]2004年确立的委托拍卖制度将司法拍卖权转让到了拍卖公司,而淘宝网司法拍卖则是法院考虑重新收回司法拍卖权的一个开端。

    我们的疑问是,什么原因促使法院重收司法拍卖权?司法拍卖权重新回归能否克服以往法院主持司法拍卖而带来的弊端?本文希望通过对司法拍卖历史的梳理、遭遇困境的分析以及淘宝网司法拍卖运行以来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的探讨,尝试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因为我国目前存在重庆产权交易中心、上海网络委托拍卖、最高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卖、淘宝网拍卖等四种网络拍卖,本文仅从淘宝网拍卖模式展开论述。

    一、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自行拍卖与委托拍卖并存期(1991年-2004年)

    由于政治大环境的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虽有关于司法拍卖的零星文件,但是并未形成真正的司法拍卖制度。[3]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226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自此,我国的司法拍卖制度得以首次确立。在此时期,法院自行拍卖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两种拍卖方式同时存在。

    90年代中后期,随着司法拍卖制度的推进,围绕司法拍卖而产生的司法腐败困扰着法院。串通竞买、低价拍卖(尤其是低价处理国有资产)的问题尤为严重。拍卖丑闻的不断爆出让法院的形象大打折扣。[4]同时,司法拍卖占用了法院大量的司法资源,其已经成为各地法院身上一个沉重的包袱。如何最大限度的隔绝司法拍卖中的腐败问题以及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成为当时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委托拍卖期

    为了解决法院自行拍卖带来的各种问题,最高院决定全面推行委托拍卖制度。2004年《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9年《关于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年《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的颁布促成了今天委托司法拍卖的制度体系。

    委托拍卖的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减少法院于拍卖参与人员的接触面,最大限度减少其中存在的权利寻租问题。二、引入具有专业优势的拍卖公司,提高司法拍卖的工作效率,节省更多的司法资源。

    经过十年的发展,委托拍卖制度是否完成了当初制度设计时的初衷呢?从十年的实践情况看,委托司法拍卖并未取得预期的制度设计初衷,而制度自身的新问题却不断涌现。

    1.拍卖机构选择的地域性

    目前,拍卖企业整体扔面临着“僧多粥少”的窘境。据中国拍卖业协会统计,截止2011年12月,我国拍卖企业共5486家,注册拍卖师10440人,从业人员5.47万人,其中具有A级资质的企业有779家,占总数的22.4%,A类企业的成交额占整个行业的80%。[5]而司法拍卖在拍卖企业的业务来源中占有大约20%的份额。各地法院以进行资格审查为名,编制自己辖区内的拍卖公司名单,法院的司法拍卖业务只能有拍卖名单上的拍卖企业进行。而这些“上榜”拍卖企业也多为本地数量有限的拍卖公司。拍卖机构的跨区域业务受到极大打压,换句话说,桂林的拍卖公司不可能承接到临近的湖南永州的司法拍卖业务。当拍卖企业忙于寻找业务,尽力要荣登本地法院的拍卖企业名册时,又怎能隔断与手握“生杀大权”的法院的利益输送联系。依靠尚不能完全独立的拍卖机构来制约法院与拍卖的利益接触面显然捉襟见肘。

    另外,由于进入拍卖名册的拍卖机构数量有限,在客观上造成了司法拍卖业务的垄断性。而要做到司法拍卖工作的公开、透明,如何保证尽可能多的拍卖机构都有公平参与司法拍卖的机会是一个重要的前提。而司法拍卖的地域性垄断使得拍卖难以公正公开。

    2.委托拍卖流程中的不透明

    受经济利益驱使,部分拍卖机构与竞买人结合,逐渐形成了相互合作的“利益分享网络”。其主要运转模式就是减少拍卖信息的受众,尽量让拍卖在业已形成的“小圈子”中展开。如,估计将拍卖公告刊登在报刊的夹缝甚至副刊中,拍卖标的的表述也是寥寥几笔,已达到限制报名人数的目的。另外,串买现象严重,拍卖中的竞价顺序、幅度均已在拍卖前协商完毕。司法拍卖彻底沦为走过场的“拍卖秀”。各种合作主体之间的利益分享,也为司法拍卖腐败提供了可能。

    3.高额的拍卖佣金

    在委托拍卖中,拍卖机构都要收取一定佣金。高额的佣金收取,招致了被执行人的不满。为此,最高院在2004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大幅下调了佣金的收取上限,并规定有买受人承担佣金。该解释第32条规定“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依据此规定,在不动产等价值相对较高的标的拍卖中,拍卖机构收取的佣金依然高昂。标的竞买人对这种与拍卖机构劳动付出不相符的佣金收也大为不满以为高额的佣金客观上增大了竞买人的成本支出,不利于标的物的及时拍卖。

    4.流拍现象严重

    委托拍卖中,拍卖机构的介入并没有提高司法拍卖的成交机会,拍卖标的的增值空间也十分有限。相反,拍卖中的流拍现象依然很严重。2008年,山西太原中院委托的拍卖案件共有39件,最后成交的只有4件,多数拍卖标的要经过二次拍卖或者最后以抵债的方式处理。[6]流拍的原因大致有一下几点:(1)拍卖公告受众面小,获悉拍卖信息的人数有限;(2)拍卖标的信息表述过少,潜在竞买人不能够全面了解标的物是否存在有质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3)标的物评估价与竞买人购买能力、价格心里预期的差距过大。

    委托拍卖模式的运行,并没有达到达成制度设计的初衷,司法拍卖依然是法院司法腐败的高危地带,甚至连拍卖机构本身也是负面新闻缠身。法院和社会公众对拍卖机构的信心也开始动摇了。一些法院开始重新思考拍卖机构在司法拍卖的地位,比如重庆开始试点以网络产权交易中心的模式进行司法拍卖。借助于网络等第三方平台进行司法拍卖改革的思路也得到了最高院的鼓励。2012年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强调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实行电子竞价拍卖、互联网交易等方式,增强涉诉资产交易的公正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二、淘宝网司法拍卖模式运行分析

    2012年6月28日,淘宝司法拍卖上线以来,尽管遭遇了诸多争议,但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开始尝试这一新的拍卖形式。截止目前,共有浙江、江苏、广东、安徽、河南、云南、江西、河南等八个省份的法院进驻淘宝网司法拍卖频道。

    淘宝司法拍卖基本遵循如下流程:1、法院进驻淘宝。欲入驻淘宝的法院必须经过所在省份高院同意,并由该省高院同淘宝网协议方可。2、拍卖信息的发布。拍卖信息以及标的物的详情由各拍卖法院依淘宝网规则发布。其中包含标的物照片、起拍价、评估价、保证金、负责本次拍卖的法官联系方式等。3、看样。准竞买者可以联系拍卖法院约定现场查看拍卖标的的事宜。4、报名缴纳保证金。竞买者在支付宝上存入竞买标的所需的保证金后,可报名成功参与竞买。报名成功后,保证金暂时被冻结。5、出价竞买。每次加价的幅度已有系统设定,竞买人不可更改。拍卖时间内出价最高者竞买成功。未竞买成功者,保证金自动解冻。竞买者将余款缴纳至支付宝,等待法院确认。6、联系法院交割。法院确认拍卖成功后,交割拍卖标的。

    从以上拍卖流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淘宝网司法拍卖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征:

    (一)彻底“舍弃”拍卖机构

    如果说上海法院主要依靠拍卖机构进行网上拍卖的模式属于“温和派”的话,浙江淘宝司法拍卖则属于“激进派”。 淘宝网司法拍卖较之于目前存在的重庆产权交易中心拍卖模式、上海拍协第三方平台模式和最高法院推广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模式,可谓最为激进与彻底。淘宝网司法拍卖的全部过程没有任何拍卖机构的参与,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法院对委托司法拍卖中拍卖机构的不信任。因此,淘宝网络拍卖一上线即遭到拍卖行业的强烈质疑。拍卖协会指责淘宝网没有拍卖资质,拍卖主体违法。淘宝网则回应,淘宝网只是提供技术支持,拍卖主体是法院。而关于法院是否具有自主拍卖权的争议又在法律界和拍卖界越演越烈。

    (二)零佣金

    淘宝网司法拍卖不收取竞买人的任何佣金。这大幅降低了竞买人的购买成本,让久被病垢的司法拍卖高佣金在这一新型拍卖模式中迎刃而解。而传统的委托司法拍卖中,拍卖机构需要租用拍卖场地、聘请拍卖师、刊登拍卖公告等,根本无法做到零佣金。零佣金的收取,既能最大的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又能使债务人的利益受到最小程度的损害,同时还能加上买受人的负担。[7]

    (三)拍卖公告的受众范围更加广泛

    让群众了解司法拍卖标的的相关事项是司法拍卖公告的首要目的,这影响了竞买者的数量以及意向。拍卖公告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标的的基本情况、拍卖的时间地点、发布拍卖公告的载体。在何种载体上发布司法拍卖公告对上述前两项内容能否有效扩散至潜在的竞买者将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8]据淘宝网统计,截止2013年上半年淘宝注册用户应经达到4亿,如此庞大的信息受众群不是传统的报刊拍卖公告所能达到的。义务市人民法院在2013年6月24日成功拍卖一台车牌号浙G7579T宝马车BMW7201BL,拍卖期间有55847人围观,22人参与竞拍,经过76次出价最终以29.6万元拍出。

    (四)拍卖过程透明度高

    淘宝司法拍卖的整个流程从信息发布到缴纳竞买款项全部在网络上进行,相对于传统的委托司法拍卖,整个过程更加透明、公开。在拍卖公告期间,竞买人可以联系法院对标的物进行现场查看,从而对标的物的价值产生自己的心理价格预期。在竞拍过程中,竞买人无需去拍卖大厅进行举牌竞价,也不受现场拍卖气氛的刺激,大大增加了购买标的物的理性程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众多下的围观的司法拍卖,必将大大减少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淘宝网司法拍卖的上述优势是司法拍卖更为透明与公正,但其作为一种新生的拍卖模式,至少在技术操作层面上,尚面临一些问题:1、网络运行安全问题。淘宝拍卖的整个系统运行依赖安全的网络运行环境。因此,所有网络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也会给淘宝司法拍卖带来困扰,比如黑客攻击、系统漏洞等。这些安全隐患一旦被人利用,可能会影响竞买人竞价的公平性。2、可拍卖标的范围的局限性。目前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中,机动车的拍卖成功率最高。而房产、股权等标的因自身价值较大,竞买者普遍持谨慎态度,因此流拍现象严重。从目前淘宝司法拍卖现况来看,一些标的物并不适合在在网上拍卖,比如文物、存有权利瑕疵的标的物等。实践中,浙江高院也要求参加淘宝拍卖的标的物必须是法律权属清晰,不能存在权利瑕疵。

    三、未来司法拍卖模式选择的趋势

    人们围绕淘宝司法拍卖的各种争议,在本质上可以概括为:1、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法院自主拍卖是否有法律依据;2、法院重新收回司法拍卖权能否克服委托拍卖的弊端,是否克服早期法院自主拍卖所面临的问题。

    (一)、法院是否享有自主拍卖权的问题。

    从权利属性上来讲,司法拍卖实质上是强制执行权的一部分。而强制执行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公法权利。法院行使司法拍卖权自然是行使司法权的应有之意。法国、德国的立法例也承认司法拍卖权的公法性质。基于解决早期法院自主拍卖所带来的执行腐败、效率低下问题,最高院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构建了委托拍卖制度。委托拍卖制度实际上是法院将拍卖权委托给拍卖机构行使,但法院依然对司法拍卖享有监督权。委托拍卖制度下的司法拍卖权正在异化为一种私权,即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并从中赚取佣金。然而这种试图通过拉长司法拍卖链条,筑起执行人员与拍卖之间“隔离带”的做法,并未在根本上遏制住执行腐败。

    2013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司法拍卖做了改动。该法第24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宜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不同意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自行变卖”。较之前的条款,新条款删除了“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的表述。新条款只是强调了在执行中拍卖优先的原则,并没有强调拍卖必须要委托拍卖机构进行。虽然最高院之前颁布的一系列关于拍卖的司法解释构建了委托拍卖制度,但是根据法律的效力位阶,法律的效率自然要大于司法解释。新条款的颁布似乎也为淘宝司法拍卖注入了“底气”,后续的淘宝司法拍卖势头更为强劲,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加入到淘宝司法拍卖的队伍中。其实这种弱化委托拍卖,借助于网络、第三方平台发展其他类型司法拍卖的趋势在2012年已经出露端倪。在当年举行的全国法院司法拍卖工作会议上,鼓励发展网络第三方拍卖平台成为该次会议的主要会议精神。

    (二)、司法拍卖权回归的现实效果考量

    当初,为了预防司法腐败和提高执行效率最高院推动了委托拍卖制度的建立,而当下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将司法拍卖收回的模式能否解决两种模式以前面临的问题?本文认为,淘宝网司法拍卖模式在遏制司法腐败方面会产生较大的作用,但是是否能提高执行效率值得商榷。拍卖标的进行网上展示以前,该标的的相关材料介绍、图片、视频都是由法院法官完成的。在潜在竞买人报名前的看样阶段,法院还需要组织竞买人现场查看标的物。相对于委托拍卖制度下的工作量,执行法官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不过,当前部分法院成立了自己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有专职的法官负责本院的司法评估、拍卖事项,这种“专人专事”的制度安排,可以缓解执行部门法官的工作压力。另外,需要拍卖的执行案件数量与法院的人员配备数量两个因素也影响着拍卖效率。

    从目前我国司法拍卖的现状来看,委托拍卖不会因淘宝网司法拍卖的出现而迅速退出拍卖舞台,一些不适宜进行网络拍卖的标的还需沿用传统的委托拍卖模式。而随着淘宝司法拍卖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其适用的范围必将逐步扩大至更为宽广的领域。以委托拍卖为主,以网络拍卖为辅,将是一段时期内我国司法拍卖的基本格局

    综上,淘宝网司法拍卖为司法拍卖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可谓执行信息公开领域的一次大胆尝试。目前广西北海、防城港两市法院已经开始试水淘宝司法拍卖。桂林市两级法院也可在条件成熟情况下,推动淘宝网司法拍卖。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当整个拍卖在自己围观下进行时,内心对司法的信任也会随之而增长。

    【参考文献】:

    [1]宋识径:《浙江网络司法拍卖:改革VS违法》,新京报,2012年8月7日,第五版。

     [2] 百晓峰,《新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与面临“十字路口”的司法拍卖》,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第112页。

     [3] 195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军政委员司法部答复有关执行保证债务问题的函》中有涉及到军人财产的拍卖问题。1987年《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第10条规定变卖被扣押的船舶可以采用拍卖的形式。

    [4]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因90年代在司法拍卖中的违法行为而落马折射出90年代司法拍卖的乱像。

    [5]商务标流通业发展司、中国拍卖协会,《2011年中国拍卖行业分析及2012年展望》,第28页。

    [6]赵晓燕、郭晶;《让当事人从“双损”走向“双赢”----太原中院规范对外委托拍卖监管侧记》,来源:http://www.daynews.com.cn/sxfzb/bxhz/774190.html,2014年2月25日访问。

    [7]金善达:《从“司法拍卖上淘宝”透视网络司法拍卖》,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7期,第33页。

    [8]汤建维:《论中国特色的司法拍卖制度》,中国审判新闻月刊,总第73期,第21页。

    (作者单位: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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