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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案件“三访”行为增多的趋势分析
——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数据为样本 作者:吴刚 发布时间:2014-05-26 15:42:55
近日,笔者通过分析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的涉诉信访数据,发现涉诉信访案件的总量每年都较上一年有所下降,但是“三访”行为却有增多的趋势,即缠访闹访的无理访行为、故意施压的重复访行为以及多部门信访的多头访行为,这“三访”给法院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笔者通过收集相关数据、走访信访接待法官及审判、执行法官,还亲自接待信访人等方式,对发生这些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该院三年来接待来信来访的基本情况 1、来信情况。2011年来信36件,其中重复反映问题信件2件;2012年来信28件,其中重复反映问题信件3件;2013年来信26件,其中重复反映问题信件6件。 2、来访情况。2011年信访接待室共接访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35次41人,其中属于三访的当事人是4次6人;2012年信访接待室共接访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31次38人,其中属于三访的当事人是7次12人;2013年信访接待室共接访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28次32人,其中属于三访的当事人是13次16人。 二、容易引发“三访”行为的涉诉信访案件类型 1、邻里之间的故意伤害案件。这种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以农村当事人居多,尤其是具有邻居关系或同村关系的当事人,此种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本来矛盾就较深,平时就因为宅基地纠纷、相邻权纠纷等生活上的矛盾关系紧张,矛盾一旦爆发引发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双方敌对和抵触情绪都较大。此时法院一旦判决结案,双方都会不满,被告人认为受害人也有过错,量刑过重;而受害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量刑偏轻,要求法院加重处罚。此时,双方都会上访,此种案件占“三访”行为的41.8%。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些复杂案件。由于当前社会正处在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都涌进法院,法院有法定的立案标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比如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土地权属不明的应由相关土地部门予以确权;因历史遗留问题或不属于法院管辖的一些政策类问题,当事人到法院后得知不属于法院的立案范围时,就认为是人民法院故意不予立案;由此引发了对法院不满,虽经多番释明法律规定,但是此类案件的当事人还是会上访,此种案件占“三访”行为的33.5%。 3、“执行难”方面的案件。对那些已穷尽执行措施,但对方仍无执行能力的执行案件,按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或终结执行,但是,申请人由于各种方面的原因,不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认为案件判决了法院就要执行到位,只要没有执行到位,就到处信访,给法院施加压力。此种案件占“三访”行为的21.4%。 三、造成“三访”行为的涉诉信访案件原因 1、有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些细节性的、无意识的东西没有注意到(比如与双方当事人对话的语气不同、调解时面对双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对待的态度不同等等)造成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案件判决之后,当事人联想到判决书中法官没有全部采纳自己的观点,就以此为由到处上访,控诉法官不公。 2、大多数当事人不了解诉讼程序规定,从而造成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强,法官在做调解的时候他寸步不让,一旦案件到了依法判决的时候又觉得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为了逃避执行,就故意以上访的形式给承办法官施压,有的甚至故意诋毁法官的名誉,推卸自己本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3、整个社会当前的大环境对上访行为的宽容和迁就,造成无理上访行为风险和成本很低,有的当事人甚至通过上访达到了政策上的一些照顾,这样的例子反而促进了其他当事人用上访的形式解决诉求的积极性。 四、针对以上涉诉信访案件“三访”行为的特点,笔者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一)改进作风、抓好司法规范化的工作。把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长抓不懈。从立案、庭审、调解、执行、文书制作等方面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尤其是规范法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程序办案,不给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司法不公的怀疑和误会。办案过程中要求法官用语规范、法律条文解释清楚,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耐心解答,严禁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杜绝消极怠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等现象,切实做好判后答疑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以严谨的审判作风体现法官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强化监督,加强与审判业务部门的沟通交流。将来信来访的情况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对涉及涉诉信访较多的业务庭,要报请领导及时召开信访联席会,大家共同查找原因,提出应对措施。同时,应定期开展重大疑难复杂的涉诉信访案件的会诊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涉诉信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方式,维护司法权威。对那些多次无理信访的人员,经说服教育、政策解释后仍不断缠访并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本院工作人员要树立证据意识,通过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对整个处理过程进行证据固定,从而对当事人的无理信访、缠访起到震慑作用,维护审判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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