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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俩合伙驾车乘夜深盗窃耕牛各自领刑
发布时间:2014-05-26 13:13:46
本网讯(乐华方 刘高云) 5月26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袁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未成年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作案工具“130”型客货两用汽车一辆予以没收。 2013年9月21日,家住彝良县角奎镇发界村上寨组的被告人袁童驾驶其“130”型客货汽车,与侄儿被告人李某一起前往荞山镇官房村走亲戚,途经该村牛路组时,见公路傍一牛圈内关有一头健壮的黄色牯牛,被告人袁童提出将牛偷去卖,被告人李某表示同意。 二人遂放弃了走亲戚的意图,在案发现场附近徘徊伺机作案。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童、李某趁夜深无人之机,从车上拿了一根尼龙绳到牛圈处,将未锁的圈门打开,把牛拴上拉上车即开车向彝良方向行驶。行至荞山镇猴街村处因一辆大货车故障将路堵塞,二被告人在等候路通时与路过的当地村民张奎相遇,张在与被告人袁童搭讪的过程中得知袁车上拉的牛后离开,二被告人在张离开后恐怕事情暴露, 便上车将耕牛拉到附近的玉米地内藏匿。当天下午,二被告人在荞山镇安乐场街上被帮失主家找牛的群众拦截,被盗耕牛被找回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童、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将公民数额较大的合法财产窃为己有,其行为符合构成盗窃犯罪的法定要件,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袁童在审理中坦白认罪,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决定依法对二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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