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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在践行群众路线中做人民满意的法院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05-20 10:37:36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全党同志牢记并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使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广泛、深厚、可靠的群众基础的重大举措。为了践行好党的群众路线,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需要明确现阶段群众路线的价值引领和目标追求,把握群众利益诉求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新特征,研究践行群众路线要解决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掌握践行群众路线的新规律和新方法,与时俱进,真正将群众路线这一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植根于思想中,落实在行动上。笔者针对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如何做好人民满意的法院提出自己的观点与看法,与各位同仁共研。

  一、当前人民法院在贯彻群众路线方面的不足

  (一)强调程序正义而淡化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当前人民法院过于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这种形式上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待,掩盖了举证能力不对等的客观事实。在我国,不同的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存在很大差距。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群体当事人听不懂法言法语,有的甚至根本不懂得什么是举证、举什么证,对裁判中法律关系的逻辑推演不理解,当他们的诉求因自身原因得不到实现时,会感到司法的不可信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过分强调“走程序”,不区别具体案情和当事人情况而一蹴而就,机械的适用证据规则,导致当事人对诉讼过程不适应、对裁判结果不理解、不认可,从而衍生出案件上诉申诉率上升、法院司法公信力降低等问题。

  (二)消极对待依法调查取证,弱化了公正的基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司法原则,追求实体公正是审判活动必须追求的目标。崇尚程序正义、要求当事人收集证据,不论证据能否反映案件事实,法官只能“居中裁判”,这样有时会在事实真相不确定状态下作出判决,从而削弱司法公正的客观基础。在实行举证时限制度后,有的法官机械地执行举证时限制度,不考虑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实际困难,把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毫不留情地拒之门外。并且,有的法官对是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标准掌握得过于严格,在有条件通过职权调查以查明该证据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不去主动查明,致使一些本来借助法院的帮助能够获取的证据未能获得。如果当事人因此而败诉,就不能不认为法院未能充分地保障当事人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

  (三)过分强调法官的中立

  在诉讼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有权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但在实际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地位可能并不真正平等。当一方当事人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另一方当事人是势单力薄的单个消费者,一方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另一方连预交诉讼费用都存在困难;一方有精通法律、富有诉讼经验的律师代理诉讼,另一方是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且还是初次涉讼。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常常使得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并不能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弱势一方往往会因为不能充分地主张事实,不能及时地提交证据,不能有效地质疑对方的证据,不能在辩论中抓住问题的关键而处在下风。在此种情形下,法官如果严守中立,对弱势一方不给予必要的帮助,虽然也符合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这一程序公正的要求,却会造成放任强势一方利用其熟知的法律知识和程序规则欺凌弱势一方的结果,最终导致实体公正难以在诉讼中实现。

   二、如何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中做人民满意的法院

  司法改革以来,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进行了审判方式改革,大量引进和吸收了西方国家诉讼模式。然而,这些接轨忽视了我国司法的人民性,更在深层次上忽视了城乡二元结构下社会民众的司法需求和现实的法律素养,从而导致法官的司法为民意识弱化,化解矛盾能力下降,涉诉信访问题日益凸显,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笔者认为,司法为民不是空洞的口号,要在诉讼活动中树立服务意识、解决问题的意识,主动服务、简便程序、便民利民,让当事人接受裁判,让群众感到司法的温暖。只有坚持群众路线才能真正确立人民群众在司法中的主体地位。历史再次证明,以群众路线为指导方针的审判方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更加符合当前我国的司法实际。

  (一)强化化解功能和法律释明权,体现司法为民理念

  化解矛盾、定分止争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线和基本职能,也是在司法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作为人民法官,只有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并强化这样一理念,有效克服诉讼模式中的诸多弊端,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功能,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确保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和参与权,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告知当事人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承担的责任、可能的风险,正确指引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当事人正确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使其明确应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内容和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不能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不明确或不准确的诉请、事实和理由,法官应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进行补充或变更。同时法官须就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适时释明,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辩论,如当事人对事实及主张不清楚、不完整的,及时行使释明权,告知其补充陈述。做好判后释疑工作,消除当事人疑虑,进而达到让当事人接受法院判决、服判息诉的效果。

  (二)合理运用调查取证的权力

  从《民事证据规定》看,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过于狭窄。笔者认为,过分限制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既不利于法院在诉讼中发现真实,也不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适当拓宽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是必要的。因为法官合理地运用调查取证权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又有利于通过发现真实以实现实体公正。所以,应当允许法官为了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取证。在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法官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给予帮助。

  (三)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1、坚持将调解贯彻诉讼始终。积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将调解贯穿到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全程进行调解。同时还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发挥大调解体系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认真查找“打官司难”到底难在何处,要依托诉讼服务中心等平台,进一步完善便民诉讼服务、司法救助体系,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2、法官要接“地气”。人民法官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法官只有“接地气”,只有从群众语言入手,规范司法礼仪,重点解决庭审不规范、行为不文明、文书出差错等问题,才能切实将群众立场、群众观点、群众方法落实到日常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去,才能积极回应群众的司法关切,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要明确现阶段群众路线的价值引领和目标追求。党的群众路线在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阶段性任务也成为群众路线的价值引领和目标追求。现阶段,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为基本内涵的中国梦就是群众路线的价值引领和目标追求。它要求我们:要深刻理解中国梦与群众利益的根本一致性和践行群众路线对于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作用,从实现中国梦的高度认识扎实开展践行群众路线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价值;要站在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高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排民之忧、解民之困、谋民之利,视群众为亲人,把群众当家人,使群众对同心协力实现中国梦产生理论认同、政治认同和情感认同;要教育党员干部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自觉将自身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和眼前利益、具体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梦与追求幸福、健康、富裕、尊严的个人梦完美统一起来,将中国梦的远景目标落实到日常生活中的点滴实践中,使中国梦真正成为人民生活美好的幸福梦和祖国繁荣富强的复兴梦。

    3、要把握群众利益诉求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新特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从社会结构横向关系上看,整个社会的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不同利益群体在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社会地位、思想理念、价值观念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各利益群体日益呈现利益诉求的多样化、获取利益途径的差异化和相互之间矛盾的凸显化。从社会发展纵向结构上看,广大群众利益诉求不断发展,从吃饱穿暖的生存需要到人生出彩的发展需要,从生活富裕的经济需求到公平正义的政治要求,从欢乐祥和的文化追求到碧水蓝天的生态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民群众追求幸福生活的要求更加热烈和持久。对此,我们应该自觉实现从革命时期群众主体到和谐社会建设时期群众主体的与时俱进,认真研究和把握各利益群体利益诉求的新变化和新发展,掌握群众利益诉求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具体特征,认真考虑、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将不同利益群体整合吸收进实现中国梦的伟大事业中。既要维护新兴阶层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创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要维护好广大普通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始终将党的工作着力点放在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上,不断增强党的工作与最广大群众现实利益的契合度,确保党的工作能够代表最广大群众的现实利益。

    4、要研究关乎群众利益的新问题和新矛盾。为了解决这些新问题和新矛盾,广大法官要按照党中央“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从自身宗旨意识、思想认识和工作作风上查摆问题,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侵蚀,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提高服务本领,在艰苦奋斗中磨炼坚强意志、实现人生抱负,以放下架子、俯下身子式的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的生存状况,感受群众的喜怒哀乐,倾听群众的呼声、心声,认真研究群众的需求发展和心理变化,发现总结新问题和新矛盾的发生机制和产生原因,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找准解决新问题和新矛盾的着力点,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愿望和新要求。发扬光大老一辈革命家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时刻警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探索群众工作的新规律,不断创新践行群众路线的新方法。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即时性、互动性、海量性、生动性、共享性等特点,及时准确掌握广大群众的兴趣点、关注点和利益诉求,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建立与广大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及早发现改进自身工作的线索,重视群众通过互联网和新媒体对党和政府的监督,使互联网和新媒体成为新形势下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既要避免一味使用官话、套话,和造成群众利益与人民法院法官对立的昏话、胡话,要用清新朴实、生动活泼、言之有物的司法语言消除误会、增进感情,要用言之凿凿、掷地有声、一诺千金的工作语言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实现工作方法创新,要真正树立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力戒以拯救者自居的空洞说教,以旁观者心态的走马观花,以应付上级做表面文章的心口不一,以装点门面为目的的装模作样,坚决抵制在群众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糊弄群众、搞形式主义的“坏方法”“歪方法”。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努力做好人民满意的人民法院,促进司法事业的全面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发展成果人民共享的重要体现,是“深化司法领域综合改革”的实践路径和目标方向。

    5、当前,人民法院在法官培养、审判研究、体制创新等方面的功能日益彰显,但其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希望接受高质量司法服务的新需求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审判质量为核心的科学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没有完全建立,法官的职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人民法院内部行政权力和审判权力界定不够清晰,现代司法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一些法官的司法为民理念不强,挖掘整合审判资源的能力不足,司法资源闲置与紧缺现象同时存在等等。在做好人民满意的法院进程中,群众路线是突破既有模式路径依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遵循和方向保证。践行群众路线,要以“为民”为根本要求,将推进司法事业改革发展与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相结合,满足人民对高质量司法服务的需求;以“务实、高效、清廉、公正”为有效途径,从遵循法律的发展规律出发,提高审判质量、推进法院文化内涵建设;以“清廉”为可靠保障,建设高尚价值追求、高贵品格修养的道德高地和司法圣地,凝聚起办好人民满意的人民法院的正能量。要把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深深植根于全体法官的思想和行动中,努力办成让广大法官健康成长、让法官引以为豪、让社会各界广泛赞誉、让社会高度评价的中国特色人民法院。始终将立法为公、执法为民作为首要任务,将服务群众全面自由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有效激发法官的职业动力,推动其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全面实现;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以优秀法官的社会成就和审判成果的社会效益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在弘扬法律精神、彰显法官实力、增强人民自信中,提高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要自觉摒弃“四风”问题在法院不存在或不严重的错误认识。“四风”问题因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等原因而产生,与社会密切联系的人民法院不可能独善其身。法院“四风”问题很容易影响法官正确“三观”的养成,甚至引起社会传染性的“链式反应”,这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和解决的问题。深刻理解人民法院实现“人民满意”的特点和内涵。“人民满意”基于“人民需要”而存在,“人民满意”的标准随着阶段性需要得到满足而不断提高。现阶段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主要体现为以提高审判质量和执行效率为核心的几项功能的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不仅要努力满足人民共同的、基本的司法需求,而且要充分尊重并保护每个当事人的个性化、差异化需要。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实现人民满意,要始终关注人的精神文化需要,从根本上提高人民群众的尊严感和幸福感。

    6、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作为“践行主体”和“人民群众”的相对性与统一性。人民法官是人民法院培养职能的直接和主要承担者,具有以一线审判执行职责为主要工作形式的职业特点。这一特点使人民法官在自我定位上更容易强调自己的“法官”身份,而忽略作为群众路线践行主体的角色定位。要充分激发人民法官践行群众路线、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引导人民法官主动承担“践行主体”和“人民群众”两种角色、两种职责,使人民法官的职业理想在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得以实现,为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凝聚和积蓄更大力量。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要紧密贴近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党的司法方针政策,准确把握社会发展规律和特点,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保证社会主义司法事业方向。要以攻坚克难的勇气、求真务实的作风,按照“深化司法领域改革”的总要求,充分发挥打击犯罪、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等司法功能,积极回应人民对接受高质量司法服务的期盼和诉求。同时,站在司法全面改革发展的大背景下,审视人民法院历史、发展现状和优势潜力,摒弃单纯追求办案数量排名的错误思想,以突出的司法服务特色提升和彰显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和能力。

    紧紧围绕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解决盲目求大求全、心浮气躁的形式主义问题;围绕开放兼容、合理合法支持诉求,围绕开拓创新、勇于担当,解决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动力不足、安于现状的享乐主义问题;围绕艰苦奋斗、精细管理,解决缺失司法为民理念的奢靡之风问题。以人民法官司法作风的不断改进,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加快法院文化和法官文化建设步伐,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稳定规模与优化审判结构、法官人才培养与司法理念研究、择优支持与整体提升、加强审判管理与司法体制改革等影响人民法院改革发展的重大关系问题。同时,建立和完善以审判质效提升为核心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明晰行政权力和审判权力的界限,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事业发展。自觉把更好服务人民群众、法官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检验司法审判成果和效能。充分认识到,人民法官深度参与社会管理是促进人民法院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应精心培育和弘扬法官文化和法院文化,主动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另外,司法审判资源配置要从以行政为主导向以审判执行工作需求为主导转变,把有限资源集中到提高办案质量、加强人民法官队伍建设、优化人民法官成长环境上来,以司法资源共享实现发展成果共享。

    结语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诉讼案件高位增长的新形势,人民法院对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引进新的诉讼模式。要既强调程序公正,又不能背离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的要求,及时有效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因此,以党的群众路线为指导方针,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已势在必行。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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