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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法官对真理与谎言的心灵碰撞
作者:孙福杰 发布时间:2014-05-21 16:59:00
“自由心证”,顾名思义,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凭借自身的经验积累、对法律知识的深刻理解及崇高的社会威望,通过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形成深刻的内心确认,为案件的最终评判,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自由心证”最早形成于古罗马法时期,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不管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法家,都得到了传承和发展。在我国,“自由心证”虽然在理论界还存在争议,但在司法界,却是实实在在地存在,并无时无刻不对法官评判案件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例如,刑事审判上,法官内心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何种犯罪,并通过法条来确定自己的心证;民商事审判上,通过高度盖然性的内心判断来分辨证据孰优孰劣,等等。 法院是社会各类矛盾的集中汇聚地,这其中充斥着大量的对立和冲突,也是真理和谎言对簿公堂,一较高下的场所。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其肩负的使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法官如何正确分辨真理和谎言,也就成变成了“由由心证”的最终价值取向。关于真理与谎言的区别,伟大的哲学家卢梭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与真理相违背,无论以何种方式有损于正义的事情,都是撒谎,这就是准确的分界线。对一个无须讲出的真情闭口不谈,这不是撒谎;但是,在同样情况下,一个人不光是没有道出真相,而且还讲了假的,那他算不算撒谎呢?按照这个定义,我们不能说他撒谎,因为,他给了一个他分文不欠的人一块伪币,他骗了这个人无疑,但他并没有占他的便宜。被人称作好意的撒谎倒是真正的撒谎,因为,为了有利于己或人而进行欺骗,与为了有损于己而进行欺骗,都是不公正的。无论谁违反事实地进行赞扬或诋毁,一涉及某个真实的人,他就是撒谎”。 这就是卢梭对真理与谎言的评价标准。由此让我联想到,真理与谎言上升到诉讼层次后,会是一个什么样的评判标准呢?从本质上讲,无论是谁为某种目的违反了客观事实的真实,他就是在撒谎,这种谎言可能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告为了否定或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做的虚假陈述或举证;第二、原告为了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对被告进行恶意诉讼,例如某企业为了诋毁另外企业的名誉,而唆使他人进行恶意诉讼;第三、原、被告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以达到某种目的,例如原、被告为达到房产过户的目的而进行的虚假诉讼等等。只有尊重事实的人才能得到真理的支持。法官心中的公平、正义,正是法律层次的真理,它具体表现为法官尽可能找出能还原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这也是法官职业生涯的价值所在。 真理与谎言这一矛盾的对立体,并行存在于法官审判案件的整个过程中。从法官开始介入具体案件起,对于分辨真理与谎言的自由心证就贯穿始终:首先是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对证据进行初步的分析、审查,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的梳理和认定;然后是当事人的辩论阶段,法官运用自由心证,综合考量当事人对于事实的攻防转换;最后根据自由的心证判断当事人所作陈述是否客观真实,为正确分辨真理与谎言作一个最终的法律评判。 从当事人提交证据开始,真理与谎言的碰撞就已经开始了,而法官在这个时候的自由心证亦初步形成。从此时起,做为法官在自己的心中应有评判的一杆秤,一杆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相综合的平衡秤。要想使自由心证获得理想的结果, 首先就是要严格把握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能够进入心证的范围。虽然说凡是能够证明案件实际情况的资料都应该进入心证之域,然后由法官求助于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进行取舍和权衡。但是,审判的经验一再显示,有些证据虽然有可能为真,但其虚假性对心证主体内心确信的不良影响也难以彻底清除,错误和不公的心证结果就有可能由此产生。因此,法官作为自由心证的主体无疑必须具有较高的学识和廉洁奉公的高尚修养。否则,当其在运用心证追问自己的理性时却是白纸一张。 证据审查完毕,事实调查结束。真理与谎言在辨论阶段的碰撞进入白热化,控辩双方为了证实自己是真理一方,不停地进行着攻防转换。这也是法官运用自由心证加以分析和整理的关键时期。法官在事实调查阶段业已形成的对于真理和谎言的心证,在这个时期可能进一步巩固,形成牢不可破的内心确认;也可能摇摆于真理与谎言某些不可知的连接点,无法确切地加以切割;甚至于完全推翻了先前的认知,对二者重新加以定位。 进入最后的阶段,法官对真理与谎言的认知活动,也将通过一定的载体将其客观化,从而成为可以进行评价的对象,判决书无疑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但是由于案件事实的不可逆性和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出现错判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法律又赋予人们对真理与谎言进行重新评判的上诉权和申诉权等救济权利。所以在庭审活动中,法官在评判证据时应尽可能避免其自由裁量造成的事实误认,而要努力做到全面细致审查, 小心谨慎判断,使法律事实尽可能符合客观事实,让真理与谎言真正还白于天下。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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