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夫丧失劳动能力被诉离 法官别样调解显温情
发布时间:2014-05-19 09:38:56


    本网讯(万玮)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被告储火林正承受着这种现实的痛苦。共同生活近二十年的妻子因自己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艰辛而起诉离婚。日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法官别样的调解让被告储火林在无情的现实中保留一份温情。

    原告张柳英和被告储火林于1995年6月14日登记结婚,1997年4月4日生育一女,现就读高一。被告储火林因多年生病,最终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家庭“顶梁柱”倒了,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十分艰苦。原告张柳英亦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无法承受生活的重任,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大学毕业。

    承办法官了解到案情的特殊情况,对原告张柳英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被告储火林身患疾病,现又丧失了劳动能力,日后生活十分困难,夫妻另一方在离婚时应当在住房或其他方面给予适当的帮助。

    在法官倾情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现居住的平房归被告储火林所有;三、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无须被告支付抚养费;四、原告每年回被告住所一次,为其洗被子衣物,女儿三个月探望被告一次。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