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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因琐事起诉离婚 法官巧调促息诉
发布时间:2014-05-15 13:28:08
本网讯(李远浩) 5月12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童养媳”起诉离婚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王丽是林成父母从两个多月大就开始收养的养女。王丽成年后,林成父母在征得王丽和林成双方同意后,为二人举办了婚礼,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因对小孩教育方式不同等原因产生一些矛盾。 2014年3月份,王丽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林成离婚。 一审法院受理后,根据我国婚姻法仅限制自然血亲的通婚而不限制法定血亲通婚的原则(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除外)认定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针对王丽与林成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特殊,既是婆媳关系,又是养父女关系,主审法官先对原告王丽动之以情,向原告述明林成父母对其的多年养育之恩和原被告夫妻牢固的婚姻感情基础;然后对原告王丽晓之以理:向原告王丽说明就算达到原告起诉的离婚目的,但是原告与被告父母之间的养父女关系依然存在,王丽对林成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和子女责任依然不得消除。 在主审法官和原被告亲属的共同努力下,原告终于同意撤回起诉,与被告言归于好。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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