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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对职工不当除名 法院判撤销除名决定
发布时间:2014-05-07 11:34:37
本网讯(李伟 朱明阳) 2014年4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厂对所属职工不当除名纠纷的案件,文峰区法院依法判定该工厂所作除名决定无效。 原告王永红自1981年9月开始一直在被告安阳针织内衣厂工作。1993年后由于企业的效益不好,工作时间开始不固定,很多时候要求职工不用来工作。2013年9月,已到退休年龄的原告,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突然发现被告安阳针织内衣厂已于1993年8月份将其除名,失业职工登记表显示失业原因为:违纪除名,而原告对此事却不知情,被告也没有将除名决定告知、送达过原告。原告王永红认为该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除名决定。 文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对职工作出除名处理决定,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书面通知本人。原告称被告没有将除名决定告知、送达原告,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作出除名决定时已向原告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原告要求撤销除名决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撤销被告安阳针织内衣厂对原告王永红的除名决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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