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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房抵押未登记被判承担合同责任
发布时间:2014-05-07 14:55:49


    本网讯(肖云)  5月6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第三被告用住房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法院判令其承担合同责任。

    被告陈强、周秀系夫妻,两人于2011年11月29日向原告朱明生借款5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该借款于2012年1月29前还清,逾期按月息4分计算,可延期2个月还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原告有权按购房合同原价处理被告陈强用其妹妹陈敏名字在锦绣华府购买的一套商品住房。同日,被告陈敏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同意用在锦绣华府购买的该套商品房为该笔借款进行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被告借款后,分别于2013年10月偿还原告10万元,2013年9月偿还8000元,2013年11月底偿还1万元,共计偿还11.8万元,后未再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强、周秀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强、周秀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足,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敏为该笔借款做了抵押担保,是其意思真实表示,故合同成立且有效,但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故不产生抵押的效力,所以陈敏应承担合同责任。关于利率的计算,不应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强、周秀偿还原告朱明生借款本金412000元,支付利息287347.68元,共计699347.68元。被告陈敏在其用来抵押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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