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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应当具备的司法能力
作者:苗忠全 发布时间:2014-05-05 16:27:03
一、司法能力的含义及内容 所谓司法能力就是人民法院法官具有的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条件和本领。如果法官的司法能力强,那么他的办案效率就高,裁判的公信度就高,正义实现的可能性就大,从而法院的司法能力就强。反之,如果法官的司法能力低,则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与效率,法院的司法能力就低。可见,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院的司法能力的高低。 当前基层法院法官应着重提高如下的司法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调解和服判息诉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判决说理能力。 1、逻辑思维能力。 法官的思维应当是科学严谨的思维,因此必须学好形式逻辑学,阴晰概念、判断和地理的一般规律。审判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将一般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中,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逻辑思维过程,法官不仅要通过寻找法律来构建一个大前提,而且要通过事实认定构建一个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符合逻辑的结论。 2、驾驭庭审能力。 诉讼,必然要通过法官在庭上经归纳争点,查明案情,认定事实的审理过程,才能最终作出公正裁判。因此,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庭审目的能否实现,而且直接反应庭审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合法,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在胸怀全局的情况下娴熟掌握法言法语,并用之以观察、思考、表达和判断庭审中发生的各种事项。法官开庭审案既是一个法官的基本功,又是法官综合素质的最好体现载体。有的法官一次开庭就可以查明事实,并当庭宣判,有的法官要开二次以上的庭,才能下判;有的法官运用简易程序审理不下去后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等诸如此类的中间就有一个是否掌握庭审技巧的问题。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具备较高水平的驾驭庭审能力应提高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能力: (1)抓争议焦点的能力。争议的焦点不仅反映法律关系的性质,而且直接表明了当事人争议问题的实质。因此,争议焦点不仅对于法官正确把握案件和驾驭庭审具有直接的引导作用,而且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等各个诉讼行为。所以,争议焦点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决定案件的审判质量。 (2)认证能力。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必须是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因此,在当庭质证的基础上,法官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作出判断,从而让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说,认证能力是法官分析判断能力的集中体现。 (3)听讼能力。听讼能力是法官的基本功。法官无论是在庭审前,还是在庭审中,不仅要用极大的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申辩,而且要具备全面吸收各方当事人合理意见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妥当性。所以说,耐心听讼并不仅仅是一个审判作风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伴随着归纳、选择、判断和推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复杂思维过程。 3、调解和服判息诉能力。 法官的职能不仅是垮过裁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而且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积极调解、导各类民商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所以,法官必须提高调解能力,讲究调解艺术,不断提高调解水平。法官在就民商事进行调解时,必须要针对个案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心理,耐心说服教育当事人,细心关注矛盾的发展变化,随时启发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达成和解。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要出于诚信,既要着眼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现实纠纷,又应当放眼于其未来的合作与和睦相处。同时,调解工作不能简单化,要尽量创造一个实现和解的氛围,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为调解营造良好的环境。 4、准确适用法律能力。 在法律与事实之间的互动关系中,法官必须重新理解法律才能构建适用于个案的裁判规范,特别是现实生活中的那些疑难案件,都是法律规范难以涵盖事实的案件。此时,一方面,法官不能以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为由,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拒绝作出裁判;另一方面,当共性的法律的难以弥合其与个案之间的缝隙时,如何找到一个对个案处理而言既正当合理又符合现行法的裁判方法,以公正、合理、妥善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需要的就是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法官要以宪法精神和法学理论为依据,在坚持公平与正义原则的前提下适用法律。 5、判决说理能力。 判决说理能力体现在裁判文书制作之中,也可以说是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人民法院经过严格诉讼程序的审判活动而“生产出来的产品”———裁判文书,其基本要求或最高境界是:当简则简,当繁则繁,文字简洁、条理清楚、论证充分透彻、判决主文便于执行。可以说,法官的所有劳动成果和水平,都最终体现在裁判文书当中。实际上,裁判文书包含着法官认定事实的能力、文字表达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逻辑思维的能力和论证说理的能力等,是法官综合素质的最好体现。一份有说服力的裁判文书,既要让内行看得懂,也要让外行看得明白,这样,法院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才能体现出来。 二、提高司法能力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一)培养现代思维方式。任何行业都有着其特有的思维方式,作为法官考虑的应当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因为,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在办案中,法官应将一个特定的具体案件置于整个社会的宏观背景之下,来考虑案件的处理和法律的适用。当法律的规定存在自由解释空间时,法官的解释应当是基于一种衡平和中立的解释。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具有独立的意识、特定的思维方式和缜密的思维能力;要清醒冷静,远离浮躁,不能被世俗和功利冲垮理性、冲昏头脑。要仔细思索如何将法律理论与法律条款适用于个案,完成事实与法律的逻辑连接。法官不应是公众人物,但应当力争成为社会知名人物,法官必须面对现实,相对保守,拒绝浪漫,冷眼看世界,始终关注司法实践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案件的成功处理寻找最佳答案。 (二)树立崇高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法官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经济活动,是人民权利和社会秩序最可靠、最有力的保障,对法官来说,审判不仅是谋生的手段,更重要的是为之献身的事业。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其职责就是运用现行法律,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定纷止争。所以法官必须真正从内心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办案中牢固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尽职尽责。即使现有法律存有缺陷与漏洞,法官也只能运用法理、经验和智慧,去妥善解决纠纷,填补法律漏洞,绝不能嘲讽法律或对法律妄加指责。 (三)提高司法审判技能。法律没有真理,只有公理。法官不应当成为机械办案的工具,而应当成为具备丰富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有深刻理解的人。因为法律是一门实践科学,法官审理案件,不仅需要法律规则,而且需要综合把握案件的本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进行比较衡量后,做出实质判断。所以法官不仅必须具有广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而且应当具有艺术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因为庭审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法官履行职务的重要平台,是法官审理和裁判纠纷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庭审水平高低、庭审活动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审判质量的优劣,体现出司法水平的高低。驾驭庭审能力是每个法官的一项基本功。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不断地刻苦学习,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全面掌握审判工作所涉及的学科领域的知识,同时,还必须具有高超的驾驭庭审技巧和方法,较好地掌握诉辩平衡的技巧和措施,力求使每一个审判活动达到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并不断提高运用所学知识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处理案件时明辨是非,透过表面看本质,把握住法律真实,追求客观真实,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公正裁判。 (四)提高运用法言法语能力。审判工作的职业特点使得法官的所有的裁判活动需要通过有声语言和书面文字来完成。在讲解法律、调处纠纷和裁判文书的制作中,法官用法言法语传达着法律原则、表达着法律意志、规定着法律判决。练就法官过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精湛文字写作能力,才能使法官对法言法语的使用做到规范、标准和凝炼,同时又严肃、准确和简洁。因此,必须大力提高法官的语言艺术水平,增强语言的感染力;加强法官对文字的运用能力和写作水平的培养,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这是增强基层法官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五)增强服务和谐社会的能力。人民法院工作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法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维护一方平安,又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各种纠纷。这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工作,更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不仅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而且需要法官具备较强的社会认知力。因此,不仅要注重提高法官自身的法律业务素质,还要注重培养法官调处疏导纠纷的能力。在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同时,还要考虑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等问题,而不能为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兼顾,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和灵活性之间寻求平衡,以求作出公正、全面、更能为社会所接受的裁判。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既要理清当事人之间不同类型复杂的法律关系,还要细致入微的了解他们之间的思想、情绪、性格乃至和周围的关系;既要明确指出他们因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还要循循善诱化解他们之间因纠纷产生的隔阂和对立的心理,善于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各类民间纠纷的目的。这就要求法官要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能够灵活运用各种说服的技巧和方法,能够懂得更多的人情世故,掌握更多的司法知识,具备更强的亲合力和沟通力,以法官自身化干戈为玉帛的能力调处矛盾,定纷止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良好的道德修养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也是提升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道德修养是法官在道德知识、行为品质方面所进行的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自我陶冶和自我提高的活动,是法官从接受他律并经过内心调整最终达到道德自律的过程。良好的道德修养需要在长期的勤奋学习和实践锻炼中养成。因此,要重视在实践中培养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官珍惜岗位,热爱审判事业,不断增强职业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通过自我反省、自我说服、自我强制的方式,自觉接受慎独的考验,使法官良好的道德品质日臻完善,不良的品行逐渐克服,真正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以法官深厚的人文修养、独立的人格魅力和崇高的道德品质,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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