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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油耗子流窜盗窃路边货车汽油作案27起获刑
发布时间:2014-04-28 14:34:42


    本网讯(何锡勇 青开卫)  盗窃他人停放在路边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先后流窜作案27起,因犯盗窃罪,日前,家住旺苍县九龙乡的被告人张涛、张锦分别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二年,并处罚金各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张涛、张锦驾驶汽车携带抽油泵、油桶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旺苍县东河镇、普济镇、嘉川镇、白水镇、三江镇和南江县乐坝镇,盗窃他人停放在路边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共计作案27起,盗窃柴油共计4850升,价值人民币36001元,销赃货款24000万元,各分得赃款12000元。

    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涛、张锦被抓获。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张锦退赔赃款12000元,被告人张涛退赔赃款6000元,旺苍县公安局发还吴某某等21名被害人共计1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涛、张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0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多次作案,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涛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张锦虽系初犯,已退赔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但其先后作案27起,说明其主观恶性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判处缓刑的适用条件。

    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涛退赔部分赃款、被告人张锦退赔全部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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