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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二进宫”不思悔改疯狂盗窃作案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4-04-28 09:20:32


    本网讯(李平天)  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盗窃案件,被告人曾两次因为盗窃罪被判入狱,服刑期满出狱后不但不思悔改,更是操起了老本行,连续疯狂作案终被抓并获刑罚。

    被告人武磊2005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武磊于2013年7月在阿克苏市多浪水泥厂居民点用撬棍将被害人蒋某住处的大门撬开,潜入房间盗窃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996元)、现金70元。后被告人武磊将所盗手机变卖,所得赃款连同所盗现金一起被挥霍。2013年9月中旬,被告人武磊潜入阿克苏市农一师乡运加油站被害人田某的房屋内,将其卧室内的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为2639元)盗走,后被告人武磊将所盗笔记本电脑以60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均被挥霍一空。2013年12月6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武磊伙同徐宗山(谐音,在逃)多次潜入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八队被害人郑某家中,将被害人郑某家中的一辆两轮摩托车、一台水泵、一辆人力三轮车、四辆自行车、两捆电线及三袋化肥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为共计1312元)盗走并变卖,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撬棍一根、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饶某的证词、温宿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勘验、检查笔录和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武磊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武磊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武磊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武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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