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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法院:“执行风暴”一天执行两难案
发布时间:2014-04-28 11:33:09
本网讯(杨鹏飞)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在开展“执行风暴”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中,集中攻坚,提高效率,一天内对政府应履行的两件涉民生案件顺利执行。 2012年2月14日,五木乡政府与平昌县得胜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红山村小教学用房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包括红山二校小学厕所的新建,工人苟某某在拆除厕所过程中不慎摔伤。2012年10月23日经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柒级伤残,法院判决五木乡政府赔偿苟某某各类损失共计77824.2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既不上诉也不履行义务,苟某某为此多次上访无果。2005年3月15日,付某某与平昌县响滩镇楠木村委会签订公路修建合同,按实际里程以每公里22000元计付工程款。付某某按照约定履行了修路义务,但楠木村委会未支付下欠工程款68576元。 在“执行风暴”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中,针对上述两案,平昌法院向县人大作出专题汇报后,由县政府协调,于2014年4月17日上午,共同到五木乡政府进行了专项落实。五木乡政府、五木小学当场履行了全部义务。下午到响滩镇后,因楠木村委会无履行能力,响滩镇政府表示该笔债务由镇政府代楠木村委会偿还,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约定分期履行。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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