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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公信力与司法能力
作者:美玲 发布时间:2014-04-25 11:22:05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它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如果公信力不高,当事人往往会随意指责法院的裁判;而当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当事人则会从自身、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找败诉的原因。所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司法能力的内涵 所谓的能力亦称本领或水平,意指主体在某种理念支配下,运用现有的理论和经验改造客观世界,实现某种目标的水准。司法能力就是指司法主体(特指法官)在现代的司法理念的支配下,运用现有的法律法理和人类成功的司法经验和技巧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处断水平。它包含这样几个层面的含义:其一,它是特指司法主体的能动水平,从现代司法的概念意义上说,就是特指法官的裁判活动水平,具有主体上的唯一性特征;其二,它是以化解社会纠纷的效果,实现司法公正的程度作为能力高低的评价标准的,具有建构目标的明确性特征;其三,它是受现有的法律所规矩,是在严格遵照现行有效的程序实体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的司法运作结果,具有建构进程上的有序性的特点;其四,它是司法主体的个体能力与司法职业群体的整体能力的综合作用结果,在其建构方法上具有个体能力培育与群体能力构造相统一的特点;其五,它是遵循司法自身运作规律的活动结果,具有自身特质的显著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即不能把其与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管理能力混为一谈。笔者对司法能力如此定义并概括出如上的五个特征,是基于对司法本质特征及其运作规律思考的结果,而并非笔者随意主观臆造。 (一)从司法的含义来看,司法能力主体的唯一性是司法主体的唯一性使然。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是以现实生活中的纠纷为对象,是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而纠纷的解决是以代表国家的法官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裁决的。尽管我国有的政策文件中将司法活动理解为审判活动和检察活动,如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但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普遍意义上的司法则仅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司法活动主体就是仅指法官。提高司法能力就是指提高法官审判案件的能力。因此,司法能力的主体具有唯一性,即指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 (二)从司法法治原则的要求和司法追求的目标来看,司法能力建构同样不是盲目和无序的,它是在遵循司法规律基础上的有目的的活动。 首先,司法法治原则要求在司法的运作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而依法司法既要求依照实体法司法,也要求依照程序法司法。因此,为提升司法水平而进行的司法能力建设也必须依法进行。近几年来,各级法院以提升司法能力为目的,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就。然而,在少数地方也出现了一些超越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当做法。例如,一味追求效率,而限制了当事人的抗辩举证权利,在刑事裁判领域出现了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所谓“诉辩交易”等等。这些都是与司法法治原则格格不入的。 其次,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进而达到对人权的保障。“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和痛苦的眼泪”,凯尔森的这句名言道出了千百年来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孜孜追求。作为纠纷裁判者的法官,应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天职就是为了实现公平与正义,在其内心中,公平与正义是最高价值的东西,是他一生的追求,任何东西都不能替代。如果法官缺乏对正义的信仰时,就不可能独立地进行裁判,那么司法裁判也就变成了毫无意义的游戏了。不仅不能解决纠纷,反而会产生更多新的纠纷,司法能力的建设就是要服务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因此,司法能力建设不是盲目的,而是有着具体、明确的目标指引。当然,司法能力建设目标不止于此,而且还应服务于公正实现的速度提升,即所谓司法效率的提升。因为“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努力提高司法效率也应是司法能力建设题中的应有之义。 (三)从司法组织的特征来看,司法能力建设既要着眼司法主体的个体(法官个人),也要着眼于司法主体的职业群体,是个体能力的提升与群体能力建构的有机统一。 沈家本在一百年前维新变法时就说过“夫法之善也者,乃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可见“用法之人”的素质对于法治建设何等的重要。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关注的必须是司法主体个人的能力和素质。因为从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现状来看,70%左右案件是由占法官总数80%的基层法院法官独任审判的,司法主体个体素质(法官个人素质)的提高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我国的司法体制不同于西方,法官个体独立程度是非常有限的,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同样是司法组织,而且合议庭的多数意见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意见,作为具体案件的承办法官必须无条件的予以执行。加之作为分管副院长和院长行政性的“审批把关”干预,往往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具有直接的影响。 因而,司法能力建设就不能仅仅只着眼于那些“亲历亲为”的业务庭的法官,而必须实实在在地关注到那些“只判不审”的院庭领导和审委会成员。否则,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的个体司法能力再强也无济于事。因此,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建设必须把两者能力的提升有机的统一起来。事实上,尽管《法官法》出台十年有余,但至今担任法院领导尤其是一把手,本身并无严格的司法从业经验和担任法官任职条件的背景要求,如果忽视了对这些长官们司法能力的培养关注,则很难说司法能力得到普遍提升。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点应该关注两头,一是基层法院的基层法官,二是位居各级法院领导岗位的院级领导。 (四)从司法的运作特征来看,司法能力建设具有其不同于行政管理能力和立法活动能力建设的自身独特性。 与立法和行政部门权力运行相比,“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司法权的运作过程实质上是对争议双方是否曲直以法律和法规为标准进行判断的过程。与行政活动更多地强调上、下级之间的依附性和上令下从性,以及立法活动中更多强调参与者的普遍意志性相比,“司法裁判活动则(更多地)强调裁判者的独立自主权”。因此,司法能力的建设和构造,应当紧密围绕着法官独立的司法人格塑造而展开,着力培育他们公正司法的理念、崇尚法律的精神和自我独立意识,让法官至少做到在案件裁决过程中,“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而是本着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来保证公平和廉洁,保证不为私欲所动,崇法慎独,淡泊宁静,既不动于个人的功利得失,也不动于他人的喧闹和奉承,用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牢固地筑起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三、司法公信力与法官司法能力的关系 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对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服从和尊重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包涵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两个方面。在法治社会,司法的公信力在于公正司法能够为大众所感知和认可,从而获得普遍服从与信赖,直至升华为对司法的信仰。具体而言,司法公信力主要涵盖了人民群众对法院三方面的认同:一是寻求法院,即将纠纷交由人民法院裁决;二是信赖法院,即相信法院按照法律、依据事实作出公正裁决;三是服从裁决,即接受裁决结果,按照正当程序行使权利。 “法官是活生生的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公信力就是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在司法良知之下的公正判断,是司法介入之后的定纷止争。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认同,其最直观的体现是对法官司法能力及公正司法的认同。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不可逆转的现代化进程之中,历史正以其变迁的力量推动着社会的转型。我国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以及保障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我国已经走向了现代法治国家的道路。但由于中国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程度仍然较低,建设法治社会的强烈需求与司法信任危机的矛盾并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有所缓解,反而呈现出巨大的反差和两极逆向扩张。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常将其与个别法官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语境联系起来,使得当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正在不断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语义。司法信任危机、法律信仰危机离我们不再遥远,而成为我们生存基础的严峻挑战。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日趋完善,但法治的整体环境并未随之提升。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的发展在立法和司法之间形成了一种反向的悖论:人们在欣喜于诸多法律空白的填补之余,却是对法律的实施尤其是司法失公、失范的责难。司法权本身权威的受损、司法权运作环境的恶化、司法权运作效果的扭曲和退化,均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立法进步所带来的正效应。此种论调虽不全面,但并非危言耸听,无论是法律界人士、社会公众甚至司法者本身,均已感受到司法公信力的明显下降。 四、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有以下途径 (一)就司法体制而言 一是充分维护法官独立审判权。一方面要改革院领导审签裁判文书制度,签发人在行使签发权时,不论是对裁判书中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文字表述等各方面进行审查,还是将其退给文书制作人,令其修改,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削弱了法官的独立裁判权,法官的司法权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二是解决法官判案的后顾之忧。在获取信息多元化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但在更多情境下,老百姓遇到矛盾时不是想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通过上访等过激的方式来解决。个别缠诉、缠访的当事人甚至到法官家中闹访,对此类案件法官不敢轻易判。一是源于今年以来最高院对基层法院的考核实行信访问题一票否决制,这就意味着即使法院工作做得再好,因信访问题未处理好而与一切评优评先无缘。二是源于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尚不完备,法官的待遇与存在的职业风险存在较大差距。 (二)就法院管理而言 一是坚持考核。衡量法官司法能力是否达到要求,可以从所办案件和司法整体活动是否达到了法律的严肃性,结果的公正性,程序的严密性,时效的快速性,方法的文明性和为民的忠诚性六个方面来检验。要确定目标任务,从要求每个法官开好一个庭、写好一份裁判文书、搞好一次司法调查、分析一项法律性质、调解一起纠纷等“一个、一件、一起、一次……”做起,认真考评,作为绩效,列入奖罚晋级范围,这会给法官带来压力,也会带来动力,激起法官提高司法能力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把这种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形成制度,使刚进入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力提高的速度更快一些,使已经有了一定基础法官的司法能力发展得更大一些更强一些。 二是规范管理。无规矩不成方圆。通过强化管理,规范法官的举止言行,增强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一是建立科学的工作考评制度。这是激发法官工作热情、促进法官整体司法能力提高的关键。只有认真研究,结合法院自身特点,制定出科学、合理、切为切实可行且被大多数法官认可的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发挥法官的积极性,形成你追我赶、奋发向上的良好局面;促使法官自觉地提高自身司法能力。二是从细节上规范司法行为,从立案案由、证据规则的运用、审判程序及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到卷宗归档,进行具体详细的规范,力争做到审判操作规程中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都规定得明明白白。三是狠抓廉政建设管理,要警钟长鸣,长抓不懈,并且制定相关制度,比如廉政保证金制度、严格的惩戒制度等,形成一种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不必为的廉政制度体系。四是加强内外监督。要在审判、执行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重点加强监督,明确监督主体,落实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措施,形成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地限制权力被滥用。 三是改善待遇。在我国上下级法官遴选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情况下,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如果不担任行政职务,那么直到其退休也只能是一级法官。而直接进入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工作的年轻法官由于所处法院授予的行政职级的不同,可能很短的时间就能达到更高的法官等级。在这样的状态下,要试图让基层的每一个法官保持一个超脱、平和的心态必然是困难的。这就要求法院管理层能够想干警所想,常存关怀之心,在可能的范围内提高法官的职级待遇。 此外,从历年的公务员考试中不难发现,国税、工商系统等吸引很多人报名,而法院则很少有人问津,一方面是由于司法考试这条硬线,另一方面则是法官的职业风险和收入水平不匹配。进入法院后,仍有很多年轻的法官跳槽做律师,法院留不住年轻的专业人才。法官收入偏低不足以形成法官职业本身的尊荣感,不足以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到法院工作,也就不足以产生我们期待以久的体现法律、法院、法官精神的优秀法院文化,因此,应在政策准许的范围内,想方设法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 (三)就法官个人而言 法官的司法能力高低因其自身的成长经历、文化底蕴、性格修养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要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可以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注重实践锻炼、强化规范化管理等手段加以实现。 1、勤奋学习。我们提倡终身学习,建立学习型的单位和社会。没有学习,无法熟习法理法律、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没有学习,无法掌握社会规律、事物特征、民族传承;没有学习,就不可能提高、进步和成长。而且一般的学习还无法得到司法工作较高的要求,一个合格的法官、胜任且优秀的法官,还必须深入学习,加强研究。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是进步的民族,一个善于学习的团体是进取的团体,一个善于学习的法官是上进的法官。一个法官投入学习的时间越多,其司法能力就会越强。书本知识的学习十分重要,丰厚的理论功底是司法能力的基础。学习前人,继承优秀的传统,是保持司法能力发展的一个源头。借鉴他人之长,不断丰富自己,是提高司法能力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2、勇于实践。知识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丰富;能力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成长。司法能力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唯只如此,别无他途。一个善于思考的法官,会通过一次次的实践,认知,修正,提高,然后再实践,再认知,再修正,再提高,通过不断地总结积累,使自己的司法能力得到不断地提高。司法实践是一个生活非常丰富、关系非常复杂、情势比较多变、矛盾比较尖锐、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运动过程。 法官的驾驭庭审能力,调解疏导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协调综合能力等都需要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因此,面对重大疑难案件,每一位法官都要敢于挑战,善于工作,勇于实践。就司法能力而言,它的实践主要体现在:①驾驭庭审能力。这是对于法官综合能力的一个检验,要通过组织开示范庭、庭审观摩竞赛、相互切磋、交流经验加以提高。②撰写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能力。平时要注重对文字运用能力和写作水平的训练,适时进行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要求做到语言流畅、叙事清晰、论理透彻,结构严谨。③公正高效办案能力。任何事物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鼓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勇于办难案,办案中要总结经验与教训,能力就会不断突破和提高。④调研能力。培养法官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成为高层次的专家型法官。 3、加强锻炼。学习和实践都需要法官个人自我能动性的表现,每一位法官都要善于发现自身的长处并发扬光大,要勇于正视自己的不足并克服弥补。同时,培养和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还需要一定的锻炼机会。要通过给法官定任务,压担子,给其提供一个发展的平台和空间,使法官在锻炼中发现问题,找到差距,提高自己。法官个人要充分利用好一切机会,力求使每一起案件、每一件事情都按最高的要求、最好的标准去办。从而通过各种形式的锻炼,最终在各种能力上有所突破,有所发展,成为一名有较强司法能力的实力派法官。 4廉洁自律。法律,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法官,必须以坚定的政治信念、丰富的法律知识、高超的司法能力以及一清如水的廉洁才能筑好这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所造成的后果是难以估量的。廉洁自律,是法官的法官、法官的监督者,它能够使法官保持清醒的头脑来行使手中的审判权。 结语 提高司法能力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法院党的组织下大力气,加大投入;需要政工纪检部门敢抓善抓,一抓到底;需要庭室全面配合,大力支持;需要法官个人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只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司法能力就会有一个较大提高,就能高质量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司法任务,司法为民的宗旨、司法公信才能得以实现。 (作者单位:内蒙古新左旗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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