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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店铺起纠纷 房主强搬承租人财物遭索赔
发布时间:2014-04-25 15:23:43
本网讯(周军) 店面租赁合同到期,双方因续租租金未能达成协议,承租人拒不腾出店面,双方为此酿成纠纷。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张海福、胡桂娇赔偿原告舒桂秀财产损失12000元。 2012年3月14日,原告以年租金15000元的价格租赁了被告张海福家的商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一年期限届满前,被告张海福通知原告续租租金将上涨,因租金过高,双方经镇政府、派出所调解未果。至期限届满日即2013年3月14日前,原告仍未能与被告张海福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3月28日,在原告舒桂秀及其丈夫均在搬运现场的情况下,被告张海福、胡桂娇将原告滞留在该商铺内的货物及生活用品搬出铺外,堆放在马路边。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要求双方妥善保管好相关物品。事后,原告未将搬出铺外的物品拉走保管,该物品因无人保管经小孩偷拿、雨淋腐烂已全部灭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商铺货物损失。 另查明,原告租赁被告张海福商铺经营的范围为日用百货,个体信息注明其经营资本为5000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遭受侵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原告在被告张海福就续租一事提前通知了原告且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形下拒不清空店面,系本次事件的起因,被告张海福、胡桂娇未能理智、妥善地处理与原告之间的矛盾,将原告所有的货物及生活用品搬出店外,置该物品于不安全的环境下,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原告在明知自己的物品被搬出店外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管,任由其灭失,导致了自己财物的灭失。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各项因素对造成财物灭失的原因力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张海福、胡桂娇对原告货物及生活用品的灭失承担30﹪的责任。原告未提供其损失的明确证据且涉案财物已灭失,法院综合原告租赁商铺的经营范围、经营资本、讼争财物的种类,酌定原告货物及生活用品的损失为40000元。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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