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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法院审执一交通事故案受鄂黔当事人称赞
发布时间:2014-04-22 11:52:50
本网讯(周中良) 湖北省枣阳市一辆汽车在贵州省遵义市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地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平安财保枣阳公司赔偿了该辆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近日,该赔偿款经枣阳市法官努力已赔付执行到位,受到了鄂黔两地当事人称赞。 2011年5月27日,枣阳市远东公司为其所有的鄂F2K218号东风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平安财保枣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1年12月22日4时32分,枣阳市远东公司司机张鑫驾驶鄂F2K218号东风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由贵州省遵义市中华南路往北京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金银新村路段时,该车右侧车体与车体方向右侧停放的贵CU1978号小车左侧车体相挂后,该车前部车体与同向前方停放的贵CU3718号小型轿车尾部车体相撞,导致贵CU3718号小车右侧车体与道路边上的行人耿仁维、兰容相挂,与贵CU1306号小车小型轿车左侧车体相挂,贵CU3178号小型轿车前部车体又与贵CU7205号小型轿车、贵CU1589号小型轿车尾部车体相撞,致使贵CU1589号小型轿车前部车体与贵CU0500号小型轿车尾部车体相撞,以致于贵CU0500号小型轿车前部车体与贵CU0448号小型轿车尾部车体相撞。造成行人耿仁维、兰容受伤以及八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张鑫当即向当地交警和平安财保枣阳公司报案。2011年12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花岗大队(下称交警大队)作出第520301320110132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鑫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兰容即入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部治疗,花费医疗费1287元。同日,耿仁维入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1月21日出院,共计住院29天,花费医疗费39555元。上述医疗费均由远东公司垫付。2011年11月23日,在交警主持下,兰容与张鑫签订赔偿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兰容医疗费1287元由张鑫全额支付,张鑫另支付兰容生活费500元。协议签订当日,远东公司支付了兰容生活费500元。事故发生后,平安财保枣阳公司对因本次事故受损的车辆进行了定损。 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远东公司与平安财保枣阳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出现保险事故后,平安财保枣阳公司应当首先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应按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远东公司支付保险金。 2013年10月,枣阳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平安财保枣阳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远东公司保险金159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远东公司保险金5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远东公司保险金2000元,合计8590元;平安财保枣阳公司支付远东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50088.80元;平安财保枣阳公司支付远东公司车辆损失险保险金1538.50元。近日,该赔偿款经枣阳市法官努力已赔付执行完毕受到了鄂黔两地当事人称赞。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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