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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杨婷婷 赵辉   发布时间:2014-04-22 13:16:44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2)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 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4)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5)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 这些事实一出现, 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 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 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 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 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二、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根据《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1)有固定期限, 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 期限可长可短, 长到几年、十几年, 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2)无固定期限, 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 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 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 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 劳动合同即终止。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也可以约定试用期, 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 年以上2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 劳动者自始至终都无须履行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 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人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 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 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 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 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 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五、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劳动法》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法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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