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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法官成功执行一起房屋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4-16 11:02:59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交接笔录上签字

    本网讯(席静)  “王法官,为了我们单位的事您可真是跑断腿、磨破嘴,连我们一支烟都不肯吸,费尽周折把我们单位的门面房要了回来,谢谢您……”4月15日上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的楼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紧紧地拉着承办法官王磊的手,对王磊公正、热忱地执行案件大加赞许。

    2007年初至2010年,被告李某与高某、赵某三人合伙经营“清纯水业”租用原告一楼门面房两间,租赁合同为一年一签,每年由高某妻子许某(系原告单位职工)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2010年下半年,“清纯水业”因故停业,合同到期前,原告通知许某合同到期后将收回门面房,许某与原告沟通,交纳2011年度租金14700元,续签合同一年至2011年12月30日止。2011年度,被告李某对租用的门面房进行装修,改为经营“欧林雅生态竹纺”,与原告之间发生纠纷。2012年8月15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史某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1月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占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的门面房两间;并赔偿原告2012年度损失147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申请执行。

    灵宝法院执行三室法官王磊受理该案后,通过分析案情,立即制作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李某自行处理涉案房屋,并将损失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置之不理。得知此情况后,王磊多次找被执行人做释法解疑工作,并就具体案情及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希望被执行人能够理解法院的执行行为,自行腾出房屋。经过多次说理,被执行人仍固守偏见,对法院要求返还门面房、赔偿损失的书面通知置若罔闻,为了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某还锁住了原告合法享有的门面房,让人无法进入执行现场。对此,王磊就案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调,说明执行情况,告知具体措施,并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对执行进行公告。

    4月15日,在执行局承办法官王磊的监督下、原告法定代表人史某的见证下,对两间尚未取得钥匙的房屋采取了强制措施,并更换了钥匙,申请人如愿以偿地收回门面房,遂出现本文的开头一幕。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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