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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欲杀前妻 前妻苦苦哀求才停手
发布时间:2014-04-14 13:26:12


    本网讯(况任成)  家和万事兴,夫妻间要互相理解,相互尊重。而阳朔一男子仅因家庭琐事便对其妻大打出手,更要杀死对方。该男子不但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人刘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要打死人了,救命啊!”几声救命的哀求在村子里回荡,显得格外清脆。潘某端看见潘某红倒在地上,刘忠压在潘某红身上,用砖头砸潘某红的头部,怕打出人命,赶紧回村告诉潘某红的家人。

    “今天我就砸死你去。”刘忠一边喊道,一边压在其前妻潘某红的身上,用石头猛砸潘某红的头部。“你不要砸死我,不然没有人供女儿读书了。”潘某红苦苦哀求。这时刘忠才停了手。

    原来,被告人刘忠与被害人潘某红原为夫妻关系,2012年9月2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共同居住于阳朔县阳朔镇骥马村5号的房屋内。2013年9月27日13时许,刘忠与潘某红在家中因房屋问题发生争执,互不相让,后双方大打出手,于是就发生了上述一幕。潘某红被石块砸得满脸是血,刘忠才停止了伤害行为。被告人刘忠在供述中说道:“后来我就松手了。如果她不讲软话,不服气的话,我真的会一直打她到死。”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后查证,于2011年12月24日9时许,刘忠也因家庭琐事与潘某红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将潘某红头、手等部位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关于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关于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案件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该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件发生过程中,被害人亦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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