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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索传销出资款非法拘禁他人亲生儿获刑
发布时间:2014-04-04 11:17:53
本网讯(黄丽丽 廖冬瑜) 一男子经他人游说出资购买“投资产品”加入到了传销的行列,后来想退出传销并要求他人返还其之前购买产品的钱,因双方协商不成,该男子遂非法拘禁他人亲生儿以要挟他人把钱返还给自己。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陈正青有期徒刑十个月。 陈正青于2012年11月通过网络认识了朱艳如,其经朱艳如游说后出资人民币20000元购买了“投资产品”,加入了传销,并与朱艳如全家一起住在贵港市港北区国际新城。后陈正青想退出,要求朱艳如归还人民币18000元,但双方协商未果。 2013年6月22日9时许,陈正青趁朱艳如在房内打扫卫生不注意之机,将朱艳如的儿子吕某某(男,时年5岁)带至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的一家无名旅馆内,限制吕某某的人身自由,要挟朱艳如退还人民币18000元。次日12时、15时许,朱艳如分两次将人民币合计18000元汇到陈正青提供的银行账号。同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五里镇将陈正青抓获,并将吕某某解救出来。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正青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正青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正青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正青非法拘禁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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