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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除基层人民陪审员尴尬处境的几点建议
作者:廖李国   发布时间:2014-03-31 10:15:16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也都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诉讼地位、在合议庭审议案件中的权力与义务、以及确定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具体要求和参审方式等,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审判地位。

    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会上的工作报告中阐明道:“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推进司法民主,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审判工作渠道,各级法院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69.5万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73.2%。启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增加选任人民陪审员3.8万人。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和流程,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人民陪审员在我国案件审理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一审案件,有利于充分吸收专家学者、社会经验丰富人士参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促进审判结果对当事人的可接受性,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公开、司法独立和司法廉洁。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说,人民陪审员可以将‘民间智慧’引入司法,和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优势互补,更加广泛地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由于陪审员的参与,还能一定程度的抵御各种非法干预,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同时,人民陪审员还可以增强社会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

    但是,在我国近3000余个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近1万余个派出人民法庭中,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不尽人意,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经济发展滞后,限制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在东部沿海地区由于经济发达,人民群众参政意识普通强于中西部地区,城镇地区强于农村地区。在落后中西部农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人民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在人民陪审员选拔和任命中,在广大经济落后的地区,人民并不积极主动于人民陪审员工作,造成人民陪审员来源受限,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二、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导致部分人民陪审员在审议案件时难以表示自己真实意思。他们不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者是附和审判长的意见,甚至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害怕因为意见不一致得罪法官,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

    第三、人民陪审员素质不高,难以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在基层人民法院中。特别是中西部落后地区的人民陪审员,大部分来至农村,他们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甚至没有受过正规教育,更谈不上法学教育。他们一般凭借自己的社会生活经验、传统的道德礼俗、甚至个人感情和喜好看待和处理问题。在庭审过程部分人民陪审员一言不发、或者干与庭审无关的事,甚至干脆睡觉;在合议庭合议意见时,不发表意见或者附和审判长的意见。严重背离了陪审员制度设计的初衷,使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游离于一种形式。

    第四、人民陪审员的补助费用过低,导致部分人民陪审员不想出庭。迟到、早退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法庭的严肃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我国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付。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虽然有明确规定,但补偿标准过低,使人民陪审员在陪审一个案件中所获取的补助费一般是几十元,比同期其他行业在同等时间内所获取的报酬要低,导致其陪审案子的积极性严重不足。

    第五、部分法官不尊重人民陪审员,认为人民陪审员组合议庭是走过场,是为了实现法院刚性要求而已。有个别地区法官不给陪审员参与案件讨论的机会,认为陪审员不懂法律、不懂法律程序,难以辨认事实,不知道参与案件的审议。这也是导致部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一个重要原因。

    上述问题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中表现尤为突出,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望有所裨益。

    首先,大力发展落后地区生产力,促进东中西部地区、城乡之间协调发展,增加经济欠发达地区开放程度,增强人民诉求政治权利的欲望。俗话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只有当解决好吃、喝住等个人问题后,群众才可能关心起政治,才可能投身到参政议政的政治活动中来,才真正关心法律赋予他们政治上的权利与义务。人民陪审员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政治权利的一部分,必然受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规律指引,经济愈发达,参与人民陪审员工作愈加积极主动。

    其次,加大法治宣传教育,破除“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尽管我国多年以来实施全民普法教育,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在我们部分落后地区,“官本位”思想依旧盛行。有部分人民陪审员担心人微言轻,深怕得罪法官,对于来至农村的人民陪审员,表现特别明显,他们对法官言听计从,很少阐述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此,我们应该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民主法治思想的宣传教育,对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耐心地讲解,对有关人民陪审员法律制度进行细致地阐述,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人人平等和自己独立参与诉讼的主体地位,并不是依附于审判长或者审判员的审判人员。

    再次,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培训,增强他们法律综合素养。绝大多数基层人民陪审员不懂法律,不知庭审程序,缺乏对合议庭的本质理解。在庭审过程中,他们更多的充当“花瓶”作用。针对这一问题要加大对基层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教育,加大他们对程序法的学习,加强他们对法言法语的传授,加大他们对法律思维模式的训练,以庭审为基础,以理论学习为辅,避免单纯的教说理论,从根本上摆脱基层人民陪审员法律基础知识不足的被动处境。同时,通过对来源于群众中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让他们回到群众中进行法制宣传,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可以促进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增强群众法制意识,起到普法教育的功能,实现一举两得的功效。

    第四、提高对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补助,增强他们陪审案件的积极性。人民陪审员来源于群众,特别是来至广大农村地区的人民陪审员,多数没有稳定的职业和工作,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需要从事其他工作方能获取。这些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案件时,必定会挤占他们工作时间和精力,影响他们的预期收入,如果陪审案件补助费用过低,会影响其陪审案件的积极性。

    第五、加强对部分法官的思想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合议庭集体审议案件的理念。在庭审前,法官要主动召集人民陪审员讨论案情;在庭审过程中,要主动征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在合议庭合议意见时,要尊重人民陪审员,要积极主动引导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评议,要主动询问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特别在调解案件和执行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具有来源于群众的优势,他们熟悉环境,天生具有的亲切力,如果他们去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利于促成案件的调解和执行到位。

    总之,人民陪审员是人民法院工作中重要参与者,也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纽带。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基层人民陪审员来自最基层的人民群众,他们了解群众的心声、了解当地的善良风俗。加强对基层人民陪审员专业培训、充分利用基层人民陪审员独特优势、尊重和邀请基层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调解、执行、接访等各项工作,既能消除他们的尴尬处境,又有利于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消除人民群众对法院的隔阂和误解,树立法院审判的权威,树立法院良好的社会形象。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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