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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病去世 子女与继母反目法庭争抚恤金
发布时间:2014-03-28 10:20:58


    本网讯(曾祥同)  家里忽遭厄运,父亲因病过世,家人本应共同携手面对痛苦,相互扶持,整个家才不会散,所谓“家和才能万事兴”。岂料,家人却因父亲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分配一事起纠纷,感情破裂,诉至法院。2014年3月25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共有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张钰获得抚恤金的30%,其他四原告获得抚恤金的70%。

    何明生前系广昌县某单位职工,1998年2月24日,已45岁的被告张钰与何明办理了婚姻登记,双方均系再婚。何明有四个子女,系案件原告,四原告均已成年且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何明生前主要是跟妻子张钰一起生活,其生活起居主要由被告张钰照顾。2012年10月25日,何明因病去世。何明病故后,其所在单位为其家人发放了76874.8元抚恤金,另外,每月发放被告张钰生活补助款390元。家人在为何明办完丧事之后,却因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分配一事产生纠纷,发生矛盾,四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死亡抚恤金是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其直系亲属、配偶或者生前所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继承,而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充分救济主要地或大部分地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且目前生活困难的亲属为原则。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中,四原告系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被告系死亡职工的配偶,都有权利主分配抚恤金,但四原告均已成年且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被告张钰已丧失劳动能力,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基于照顾体恤老人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法院遂酌定何明抚恤金的30%归被告张钰所有,剩余70%由四原告平均分配。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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