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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同居关系纠纷案看复合之诉的适用情形
作者:孔祥娟 发布时间:2014-03-25 14:08:25
【案情】 2012年,王某、单某相识恋爱。2012年10月,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3年8月,王某生育一女。2013年9月,因琐事与单某发生口角后,王某独自回了娘家,后拉回了部分陪嫁财物。2013年12月,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单某的同居关系,并抚养女儿,由单某承担抚养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单某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但认为王某无能力抚养女儿,应由其抚养。同时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承担抚养费并返还彩礼45000元。 原告针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问题,提出双方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从娘家带回一万元并汇至被告银行卡中,故申请法院调查核实后,要求被告返还一万元。 【分歧】 关于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一万元,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诉状中并无此项诉讼请求,应告知原告另行起诉。 第二种种意见认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一万元应按照复合之诉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此规定除“非法”二字已经被新的司法解释删除外,其余内容与修改后的婚姻法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没有抵触,因此仍应适用。本案中原告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抚养女儿并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针对被告提出原告应返还彩礼款的答辩请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举行结婚仪式前汇给被告的一万元的请求,应该按照复合之诉一并审理。 其次,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利益角度来看,程序上可类推适用复合之诉。同居关系纠纷与离婚纠纷同属婚姻家庭关系纠纷这一类型,程序上可类推适用复合之诉,即允许当事人同时提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若原告另行起诉,则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另一方面,对法院而言,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按照复合之诉一并审理,能使有限的诉讼资源效用最大化,也体现了司法利民的精神内核。 最后,如何返还原告一万元的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即同居一方有证据证明是个人所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没有证据证明的作为共同财产认定。本案中,法院通过查询银行存取款记录,查明如原告所述,且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故应为认定为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应予以返还。 (作者单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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