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当前土地纠纷新动向的成因及其对策
作者:林丽宁   发布时间:2014-03-19 13:32:14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以及土地价值的上升, 农民更加重视土地、山林的经营权。在此背景下,土地纠纷也开始大量涌现,导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时有发生,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研究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对策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现实中的一些案例,分析当前土地纠纷新动向形成的主要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减少和解决土地纠纷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历来与财富联系在一起。对此,马克思曾指出:“正如威廉•佩蒂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才导致自古以来人们对土地的追逐。

    一、当前土地纠纷的新动向

    近年来,土地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新类型土地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的趋势比较明显。以我市法院受理的案件为例,因政府部门发证引发的土地纠纷案件,2009年只有2件,2010年6件, 2011年10件,2012年则达到25件,一年间就增加15件,增多趋势明显。2011年受理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引发的纠纷1件,2012年3件。此类案件近两年开始出现。因政府部门发证程序不规范引发的土地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签订的瑕疵引起的纠纷存在问题多,富有代表性,社会影响大,因此,本文结合本院受理的案件对上述两类纠纷的成因及对策进行粗浅论述。

    (一)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引发的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活跃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流转越来越普遍,导致的流转纠纷开始增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流转双方在流转过程中及履行流转合同时发生的纠纷。土地互换纠纷是土地流转纠纷的一种。

    例如:辛某荣与辛某、钟某某(辛某的妻子)是某村同一集体组织成员。1998年正月,辛某荣与辛某之父(已故)口头达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辛某荣以其户的水田与辛某之父以其户的秧地互换承包经营。双方互换土地后,各自对换取得的土地进行耕作管理,辛某荣在换得的秧地上种植龙眼、石榴等果树,历经十多年,双方均无争议。2011年5月,辛某、钟某某眼见换给辛某荣的土地收益好,想反悔,以之前的当事人口头达成土地互换协议附有解除条件为由,认为该口头协议已经符合解除条件,要求辛某荣换回土地,并强行砍伐辛某荣种在互换得的土地上的果树。双方经村委会协调不成,辛某荣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之前口头达成的互换土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并要求辛某、钟某某赔偿砍伐果树造成的财产损失。《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上述案例中辛某荣与辛某在互换土地中发生纠纷是因最初只是口头达成协议,协调不成只能诉至法院。

    又如:2011年1月8日,杨某与黎某签订换地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互换土地后,黎某还应为杨某办好土地证等证件。但协议内容过于简单,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协议签订后,杨某按约将约定的土地交付黎某使用,但黎某并未将上述约定的土地交给原告使用和办理好相关的证件。杨某多次催促,黎某亦是一直未作答复。2012年,杨某将黎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及追究黎某的违约责任。本案若双方签订合同权利义务明确,可以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再诉至法院。

    (二)因政府部门发证引发的纠纷

    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政府部门工作不到位,所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存在重复、“四至”不明等问题,导致土地纠纷不断产生。而这些纠纷往往表现为土地相邻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和土地侵权纠纷等。因政府部门土地登记程序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相邻权(通行权、采光权等)纠纷。例如:1975年10月,徐某、黄某、祝某同住在某镇兴宁街307号大院内,各人各住一间房屋。黄某于1976年在该307号房屋前建造两间厨房和占地面积31.28平方米的两层楼房,徐某、黄某、祝某三家人便经建好的两层楼房的一楼出入往外通行。1989年,黄某就其两层楼房所使用的土地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了土地使用证。2008年1月,黄某将其所有的两层楼房转让给刘某,刘某申请变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即拆除改建房屋堵塞了祝某的往外出入通道。于是,祝某以政府部门向刘某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通行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刘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则案例,由于土地部门发证前勘验现场时没有组织徐某、黄某、祝某到场指认界址,也没有充分考虑相邻各方的出入通行问题而引发土地相邻权纠纷。

    政府部门在没有查清土地权源情况下发证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如:程某、梁某的房屋相邻之间有一小幅28.44平方米的梯形土地。政府部门先后为双方的房屋发证时,没有认真调查双方土地权属来源,也没有召集双方权利人到场实地指认,都将上述一小幅28.44平方米的梯形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了登记。最后双方在使用上述28.44平方米的梯形土地建房时发生争打,程某认为上述梯形土地在其持有的国有土地证范围内,政府将其宅基地登记在梁某集体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属错误登记,要求政府撤销梁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此外,还有因政府发证引起的土地所有权纠纷,土地侵权等土地权属纠纷,在此不作详述。

    二、土地纠纷新动向的主要原因

    土地纠纷的实质其实就是土地利益之争,随着国家对农业的扶持以及土地的加速升值,在这种经济利益驱动下,农民种地的积极性高涨起来,对以前抛荒、转手的土地纷纷设法索要,因此,土地纠纷大量涌现。而具体来说,上述两类土地纠纷出现的原因如下。

    (一)村民法制意识淡薄

    村民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法律水平低,按合同办事的能力不强。在对待利益的分配和调整上,不能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往往感情用事,以传统观念作为判断公正的标准。该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签订,只是简单口头达成协议。发现别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害起“红眼病”,进而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破坏。如上述辛某荣与辛某的土地互换纠纷案例。因为合同知识少,当初签订的合同内容简单,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致使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纠纷,如上述杨某与黎某的换地协议。

    (二)土地流转缺乏严格的程序要件

    农民承包的土地30年、50年不变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农民承包的土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流转。由于乡村干部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使法定的、严肃的程序性问题流于形式,事过境迁,当有争议时,由于当初没有形成书面材料,往往纠纷不能调和诉至法院。如上述辛某荣与辛某的案例。

    (三)政府部门发证程序不规范

    政府土地部门没有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来进行土地登记,在进行现场勘验时没有召集相邻各方到场实地指认,或者根本没有到现场进行地籍调查,土地权属查明不清,制作的调查表和地籍图没有各方签字确认,土地登记程序粗陋引发土地权属纠纷。如上述徐某、黄某、祝某通行权纠纷,程某与梁某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三、解决土地纠纷的建议

    土地纠纷是爆发最频繁,也是最难调处的纠纷,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大规模的集体上访事件。因此,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针对上述问题, 就如何减少以及解决土地纠纷,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法律宣传落实力度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向广大群众深入宣传文件精神及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提高乡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认识。

    (二)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管理

    土地流转合同必须具备完善的管理程序。包括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履行、鉴证、档案管理。第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和鉴证。政府可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作为享受土地流转财政补助政策和申报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必要条件。土地流转合同必须包含流转的面积、位置、期限、价位以及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要素,并登记造册备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所签订的流转合同均需到各乡(镇)政府进行鉴证。第二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档案管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形成的合同等文字材料都应作为土地流转档案予以保存,妥善保管。各乡(镇)可到各县市农业局经管部门领取统一制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需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鉴证机关或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备案存查。合同各方需妥善保管好所签合同,如有遗失,应及时补签。

    (三)规范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和证书发放

    《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第六条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其中,地籍调查是关键的一个环节。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权属调查包括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认定土地权属界址、设立权属界址等内容。认定权属界址时,被调查宗地权利人与相邻宗地权属人应共同到现场指界,并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地籍调查时,应召集土地相邻各方到场指界,实地查清登记发证宗地的座落、四至、界址、面积、等级、用途等情况,各方最后在调查表上及绘制好的地籍图上签字确认。在进行土地权属审核时,认真审核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宗地自然状况,土地权属来源、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期限。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村里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只有严格履行每一项土地登记程序,才不会出现因相邻之间采光、通行引发争议或者对同一幅地进行重叠发证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其他土地纠纷也因此可以减少。

    (四)规划并完善新农村建设

    土地纠纷属农村土地纠纷最多。而新农村建设能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利用土地,避免相邻间土地纠纷的产生,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不失为一种理想对策。一个好的农村规划是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与保障。深入调查,精心安排,统一规划,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统一建好房屋基础设施。即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广播电视;重点做好硬化路、居民楼外墙漆装饰、下水道建设、自来水、化粪池、桥梁、绿化、路灯等工程。另外,政府部门可设立专项资金补助扶持新农村建设,明确各农户房屋主体建设的补助标准。以此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只有突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才能减少各类土地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减少,土地纠纷日益增多。如何更好地减少和解决土地纠纷,成为目前迫在眉睫的大事。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只是提出几点解决对策。除了完善相应土地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严格依法确定土地权属之外,我们还需强化执政为民意识,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依法办事,阳光操作,才能切实解决土地纠纷。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