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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中看继兄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作者:余道治   发布时间:2014-03-20 10:46:00


    【案情】

    张石头和吴莉芬都是二婚。2000年,张石头经人介绍与吴莉芬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在他们结婚时,张石头有两个女儿,大女儿12岁,小女儿10岁,吴莉芬有一个13岁的儿子,就这样五人新组成了一个家庭。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张石头的小女儿张巧玲与吴莉芬的儿子李海涛产生了感情。2012年4月,22岁张巧玲与25岁李海涛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两人的生活并没有想象中的美满,夫妻二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甚至大打出手。

    张巧玲和李海涛之间的矛盾最终引发了张石头和吴莉芬之间的矛盾。2013年6月,张石头和吴莉芬办理了离婚登记。2013年11月,张巧玲到法院起诉,认为其与李海涛之间是兄妹关系,双方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禁止性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分歧】

    对于张巧玲和李海涛之间的婚姻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巧玲和李海涛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在吴莉芬嫁给张石头后,张巧玲与吴莉芬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张巧玲和李海涛之间也形成了继兄妹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这里所称的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血亲。张巧玲和李海涛之间的婚姻关系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为社会道德所不容,因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巧玲和李海涛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效。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对于法律拟制血亲来说,只是包含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并不包含兄弟姐妹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张巧玲和李海涛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管析】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中的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婚姻法中的血亲主要是指自然血亲,指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从现代医学的角度看,血亲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下一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且,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古以来就为我国伦理道德所不容。因此,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直系法律拟制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为法律所禁止。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如果结婚,虽然不会产生遗传上的问题。但是从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看,被抚养子女受养父母或继父母的抚养,处于被抚养被教育的状态,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防止养父母或继父母利用优势地位来和被抚养人结婚,维护被收养人的权利和利益,他们之间结婚被法律所禁止。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三、旁系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第一,从遗传学角度看,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会产生遗传上的缺陷;第二,从伦理道德看,在我国古代,童养媳都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继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在现实中也并不少见,对于继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大多民众也都能接受,因此,旁系法律拟制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违反我国的伦理道德;第三,从“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看,既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旁系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无相关规定,那么旁系法律拟制血亲之间只要符合结婚的其它条件,就可以结婚。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知,在本案中,都已到结婚年龄的张巧玲与李海涛,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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