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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谢海龙 于淼 发布时间:2014-03-14 10:53:13
近年来,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深入实施,通过撤离林场所,大量人员从深山走出,减轻了森林的承载量,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森林资源和森林植被的恢复速度。但目前,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盗伐、滥伐和毁林开荒、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类的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便是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考验。笔者作为林区法院的一员,对此深有感触,下面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涉林案件频发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供大家参考。 一、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频繁发生的原因 一是经济原因。经过对近年来对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的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调查得知,绝大多数是当地偏远山区的农民且家庭经济贫困,大部分被告人缺乏固定的经济来源。 二是法律宣传不到位。保护森林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农民对犯罪后所面临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造成部分农民群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触犯了刑律。 三是监管机制不健全。近年来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数量高居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还是监管体制不力引起的,一些基层林场缺乏监管人员,而且部分监管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责任心也有待加强。 四是犯罪分子本存在缺乏法律意识、有法不依的侥幸心理。犯罪分子在非法利益的驱动下,不惜冒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从事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 二、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对森林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 我国刑法对破坏森林资源尤其是乱砍滥伐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法院要加大对各类涉林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涉林刑事犯罪分子实施重罚。对涉林刑事犯罪案件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逮捕的逮捕,该重判的重判,使他们为犯罪付出沉重代价,以达到刑法惩罚和教育的功能,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降低当地的民众实施此类犯罪的可能性。对破坏森林资源情节严重的罪犯和经行政处罚而屡教不改的罪犯,人民法院要坚决依法惩处,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森林法、土地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起到震慑和警戒作用,从而达到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效果。 (二)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 建议各基层法院选派法官深入农林场宣讲《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和涉及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举例说明,让广大林区干部和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条例出台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实施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能面临的后果;告知他们因生产生活需要采伐林木时,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因不懂法而触犯刑律;要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宣传,对涉林案件判处非监禁刑的理由和原因,增进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理解和支持;针对基层干部对行政法方面知识掌握的不到位的情况,要教育广大林业监管人员严格依法行政,遵守行政法原则,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监督水平。 (三)提高办案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 组织法院干警对各类涉林犯罪的法律法规以及在审判涉林案件过程中的各项实用规程进行系统学习;同时要求法官要对涉林犯罪地方性法规的概念、效力、适用范围以及具体规定进行准确把握。以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增强法官对涉林犯罪案件严格执法、依法办案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队伍的整体战斗力;确保在审理涉林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能够准确适用法律,确保量刑准确规范,确保审判公正合法,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只有充分领会了涉林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法官才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职责,才能结合案件实际,公正审理。法官要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养实现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的目的,切实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做出努力。 (四)实行缓刑和出狱人员回访制度 据统计,目前法院审理的涉林犯罪案件中,有将近20%的犯罪人员存在累犯的情形,所以有必要实行缓刑和出狱人员回访制度,以促使缓刑犯和出狱人员改过自新,预防其重新犯罪。刑事审判庭要大力倡导判后关爱、教育、监督延伸工作,认真落实缓刑和出狱人员回访制度。建议通过加强与缓刑和出狱人员所在村委会或社区的联系,建立缓刑和出狱人员帮教档案,并详细记录缓刑和出狱人员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不间断地对缓刑和出狱人员进行跟踪帮教。各级法院要把缓刑和出狱人员回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做好预防缓刑和出狱人员重新犯罪的工作,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避免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再次发生。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迎春林区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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