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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摔倒致截瘫遭妻抛弃 男子告承包人获赔81万
发布时间:2014-03-19 09:32:02


    本网讯(葛涛)  一位务工者在工地上作业时,不慎从高空摔至地面受伤,造成身体截瘫,生活不能自理,其妻子因无法忍受而一走了之。为此,该务工者曾某在愤怒之下,将该工程的层层承包人均诉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工程的层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曾某的诉请得到了一审及二审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各承包人共计向曾某支付各项赔偿款计81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自2008年起止一直在城镇务工、居住。2012年5月底,原告曾某经人介绍来到被告何上波承包的温室馆玻璃幕墙工地上做工,但未与被告何上波签订用工合同。同年9月22日10时许,原告曾某去该玻璃幕墙房顶取施工工具,因天气下雨,房顶湿滑,加之原告曾某未注意自身安全,导致原告曾某未抓牢安全绳而从玻璃幕墙房顶摔至地面受伤。当时,在原告曾某摔落的位置处并未拉设安全网。受伤后,原告曾某先后被送往江西省宜春市人民医院、江西省赣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原告曾某被诊断为:T12爆裂性骨折并椎管占位、胸髓损伤并截瘫等。期间,该工程承包人之一的被告戴金牛向原告曾某支付了7.8万元。

    后经鉴定,原告曾某构成二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长期一人护理,后续治疗费为20000元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若干。住院期间,原告曾某的妻子因无法忍受丈夫的生活长期无法自理而离开了原告曾某,原告曾某与其妻子为此失去了联系,并还要独自抚养一个年幼的儿子。

    另查明,广厦公司系该工程总项目的承包人,将该工程总项目的建设施工、责任义务全部交给被告广瑞公司,被告广瑞公司系该工程的发包人,被告戴国华、戴金牛、何上波系该工程的层层承包人。除广厦公司具有此工程项目相关资质外,被告广瑞公司、戴国华、戴金牛、何上波均无任何相关资质。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曾某将被告广瑞公司、戴国华、戴金牛、何上波诉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各被告向其支付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856522.2元。后法院依法追加了广厦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曾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应当获得赔偿,法院认定其各项损失为人民币99万余元。被告广瑞公司作为玻璃幕墙工程的发包方,明知被告戴国华没有任何建筑行业施工资质,而将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被告戴国华施工,在选任分包人时有明显过错,在施工中,被告广瑞公司对玻璃幕墙工程未尽安全监管义务,对施工现场安全网的缺失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戴国华、戴金牛、何上波系该玻璃幕墙工程的层层承包人,均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应分别对本次安全事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第三人广厦公司是宜春花博园项目工程的总承包方,也是该项目工程中唯一具有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对其承包的该项目工程承担总体上的安全施工及安全监管责任,故应对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曾某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爬上玻璃屋顶取工具,应当预见其行为存在发生人身安全隐患的可能性,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发生安全事故,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明显的过失责任,原告曾某本人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广瑞公司、戴国华、戴金牛、何上波按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合计赔偿给原告人民币81万余元,并分别由被告戴金牛对被告何上波应承担的赔偿款、被告戴国华对被告戴金牛与何上波分别应承担的赔偿款、被告广瑞公司对被告戴国华与戴金牛及何上波分别应承担的赔偿款,以及第三人广厦公司对各被告分别应承担的赔偿款各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被告广瑞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近日,该案经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被告广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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