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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人告养女不养老 法院判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时间:2014-03-17 13:06:01
本网讯(晏耀如 徐光明) 养女王姑不尽赡养义务,八旬老两口王继发和杨雪梅愤而起诉,要求解除与王姑的收养关系,3月14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准许。 原告王继发和杨雪梅已经年逾八旬,两人系夫妻关系,因婚后未能生育子女,1957年经组织批准,收养了4岁的被告王姑。老两口含辛茹苦将王姑养大成人,倾注了大量心血,养女王姑结婚生子、修建新房,老两口也是倾尽所有,尽力扶持。但自1997年开始,这对养父母和养女之间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继而相互猜忌,产生怨恨,直至互不往来。 因为养女王姑不尽赡养义务,2001年老两口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姑履行赡养义务,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姑每年给付养父母稻谷600千克,食用油5千克,现金300元。 十年过去了,物价飞涨,王姑所给付的物资和金钱已经远远不够老两口生活之用。老两口年高体弱,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生活十分艰难。多次找养女王姑,希望她能够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但王姑坚决不同意,乡、村两级多次组织调解均无法达成协议。相反双方矛盾却进一步加深,逢年过节都不相往来。 有女儿之名却不能享受赡养之实,却因此连国家的五保政策也不能享受,王继发和杨雪梅对于养女王姑已经彻底失望,以收养关系已经破裂为由,向石门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和王姑的收养关系。 石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而本案中,王继发和杨雪梅均已经年过八旬,缺乏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作为养女的被告王姑理应履行赡养义务,以让两原告安享晚年,但被告王姑履行义务却不全面、不充分,且经村、乡两级多次调解,仍然拒绝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原、被告双方的矛盾由来已久,已将近二十年,现矛盾越积越深,毫无改善可能,故对于两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收养关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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