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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通报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14-03-17 09:38:50
本网讯(曾妍 向海峰 周丹) 3月14日,湖南省长沙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年来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件特别是涉及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长沙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食品药品案件审判力度,组建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依法着重制裁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不法行为。2011年-2013年,长沙两级法院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侵权案件600余件,涉案标的4000余万元。其中,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近100件,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药安全和人身健康权,促成了诚信、有序、健康、繁荣的消费市场形成。 会上,长沙中院通报了一起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消费者石某某从省内某大型超市购买了 “蜂胶片”3盒,共支付价款353.97元,因蜂胶片作为食品进行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且销售方具有主观上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形。因此,长沙中院依法判决超市方赔偿消费者石某某10倍赔偿金即3539.70元,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会上,长沙中院还重点就即将于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十项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知假买假”者仍可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消费者人身权益没有遭受损害仍可主张惩罚性赔偿;赠品质量安全有问题,商家应依法承担责任;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承担法律责任;明确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应承担法律责任;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消费者协会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明确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明确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明确了举证责任转移问题。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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