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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法院庭前会议制度让审判“瘦身”
发布时间:2014-03-04 10:54:24


    本网讯(梁天元)  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出台后,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制度规定,让庭前会议制度落实到审判实践中,使审判“瘦身”。

    明确适应庭前会议制度的情形。根据法律法规和该院长时间以来积累的办案经验,确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当地社会影响重大的;4.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5.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6.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7.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解决庭审中容易出现的突发问题。庭前会议让审判“瘦身”的法则之一就是解决庭审中容易出现的突发问题,使庭审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多次开庭。主要解决的问题包括:1.解决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形,让非法证据尽可能在庭审前排除;2.解决是否存在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让庭审工作的根基固若金汤;3.解决是否存在有关人员的回避问题,确保庭审工作的土壤公正不阿;4.解决证据调取的有关问题,使得庭审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减少休庭次数。

    繁简得当的举证质证,缩减庭审时间。庭审会议让庭审“瘦身”的法则之二就是让庭审过程最为关键的举证、质证阶段繁简得当。1.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庭前会议记录后,庭审中仅就证据的名称和页数作出说明,不再组织质证;2.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庭审中着重就争议的焦点进行质证;3.庭前会议过程中,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庭审中着重就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庭前会议制度落实后,使得密山法院刑事庭审工作又“轻”又“快”,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让公正与效率比肩并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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